揭秘!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全新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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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道| 前情提要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环节。本团队将发布系列文章对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对目前法律规定的修改及亮点进行剖析和解读,请关注本公众号获取。

本团队前期已经发布的继承编和人格权编的解读文章如下(点击文章标题,可自动跳转至原文):

《13大亮点!民法典草案第五编继承之前世今生》

《围观!九大变化剖析民法典草案第三编人格权》

民法典草案第二编-合同编(以下简称“草案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突出了以下特征:

(1)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规范交易新形式;

(2)强化对合同履行的保障,维护交易安全;

(3)突出保护合同弱势一方,维护债权人利益。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订立制度的部分修改

(一)要约撤销时间要求的细化

《合同法》对于要约撤销的时间要求规定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草案合同编则对此予以细化,规定为:

1.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新要约条件的补足

草案合同编的修订与承诺期限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规定及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衔接更为合理,亦与承诺的迟到制度相呼应。如补充了承诺人虽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该情况下原则上为新要约。

(三)明确订立合同前所作允诺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合同条款

草案合同编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此类情形较常见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针对未建造完成的房产,卖方承诺建造固定比例的绿化面积或游泳池等设施,可能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

(四)合同成立制度的部分细化和修改

(五)增加预约合同

草案合同编增加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六)格式条款的修改内容

1.    《合同法》仅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草案合同编则增加了格式条款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格式条款的定义中删除“为了重复使用”,更有效保障非格式条款一方的权益。

3.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此次修改更有利于保障非格式条款一方的权益。

二、明确网络交易交付时间,保障交易安全

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网络交易日益普及,区别于传统交易模式,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多在素未谋面的情况下搜索、匹配,信任基础薄弱。虽然在第三方支付保障下,款项支付较为安全,但产品的交付仍然存在较大风险。

草案合同编对网络交易的产品交付时间予以明确:

三、增设“合同的保全”专章,促进合同履行

草案合同编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和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单列并细化、完善,整合成“合同的保全”专章,以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

四、增设“保证合同”专章,保障债权人利益

为保障合同中债务的履行,草案合同编专设“保证合同”一章,对保证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内容进行规范。草案合同编的“保证合同”专章与《担保法》中保证担保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明确了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适用。

1.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自然人不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   一般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更为严格。

五、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专章

1、明确物业服务人的告知义务

告知对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告知内容:服务项目及负责人员、服务质量要求、服务收费项目、服务收费计算标准、服务履行情况、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和预算方案等事项。

2、明确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3、业主的单方解除权

业主在合同期限内可单方面解聘物业服务人的,但需要经业主共同同意,且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对通知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4、物业服务期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约的,应在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物业服务合同的自动续约

与其他合同期限届满自动终止不同,物业服务期届满,业主未作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按原合同继续服务的,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可随时解除,但物业服务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6、明确物业服务人特定情形下的继续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服务人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务,并可请求支付报酬。

7、明确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代管的维修资金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六、增设“合伙合同”专章

中国有专门针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法》,但不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法不受《合伙企业法》约束,故,之前并无法律法规专门对个人合伙予以规范。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将个人合伙以合同的定位予以规范,使个人合伙在法律上的地位得以明确,即个人合伙的操作将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合伙以合伙合同为基础,遵守合同的自由合意性

一方面对于合伙事务的处理要求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另一方面又允许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

2、相较于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强化了人合性

一方面,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且该规定未允许合伙人自由约定;另一方面,合伙人死亡、终止的,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返还相应出资,即合伙人地位不得被继承,此情形下合同将因权利义务终止而终止。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存在有限的个人合伙人

4、债权债务隔离

虽然个人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草案合同编并未将合伙人的出资视作对合伙或其他合伙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不得与债权人对合伙的债权债务相抵消或混淆,债权人不得依合同代位权执行合伙人在个人合伙中除利益分配请求权以外的权利。

七、合同解除制度的修改

1、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当事人的随时解除权

草案合同编中明确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确定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的请求解除合同权

现行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违约解除的规定均未明确解除权主体,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仅为守约方享有,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草案合同编的用词(解除权人不解除合同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认为原法律条文中的解除权人仅指守约方,但确定在下述条件下,违约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1)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守约方不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

(3)违约方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不得自行解除。

此外,草案合同编明确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团队认为,草案合同编的规定对于现有主流观点作出了突破性的修改,有利于解决交易僵局、体现公平正义,促进交易效率,此乃其优点。但其缺点在于,对于条件限定得过于严格,仅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形下适用,但实践中,合同不能履行之情形下,守约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通常会主动行使解除权,因此需要进一步讨论在合同仍得履行之情形下,违约方是否可请求解除合同以及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此,实操性可能会更强。

八、其他

1、明确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解除合同的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新增“其他客观原因”。

3、明确解除权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即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

4、明确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债务或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提存物的,债务人可取回提存物

5、明确债务人可拒绝债权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

6、明确定金和违约金二选一,选择定金的情况下,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要求补足。

7、解除合同的条件除了不可抗力,新增“其他客观原因”。

8、明确实名票丢失的,可挂失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

9、明确承运人的延误运输的,应当承担安排改乘或退票,及赔偿责任。

10、保管范围的细化,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1、区分委托合同解除时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12、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即向社会公众供电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拒绝他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13、明确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并非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赋权当事人自行约定备案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4、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代为履行,履行金额折抵次承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额。

15、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16、注重环保理念,将其融入到合同法的规定之中,例如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新增“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旧物回收”义务,用电人应当“节约和计划用电”等。

17、“居间合同”统一更名为“中介合同

基于日常交易中的常用“中介”,甚少使用“居间”,使得合同当事方对学理气息较浓的“居间”二字非常陌生。故,草案合同编顺应交易习惯改“居间”为“中介”。

就中介合同内容来看,相较于《合同法》,草案合同编新增规定,委托人“跳票”的,应当支付中介报酬。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报酬。

18、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独成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作为债法中的重要概念,之前只在《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予以规定,而这次民法典的编撰,将其在合同编中单独成章。

结语:

草案合同编顺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新合同订立及履行相关内容,并突出保护合同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声明:

1.民法典草案仍处于探讨阶段,暂未正式颁布或生效;

2.本文仅作探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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