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总局人性化,给了企业一个纠错的机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亮点多多,下面这点规定就非常人性化,给了企业一个纠错的机会!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该规定没有冷冰冰的直接举起处罚的“大棒”,而是给了一个充分纠错的机会。企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取得的又不合规发票等,原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的话,只有一个结果:不得税前扣除!接着就各种处罚。

放管服改革,我看见了一个大写的——

为总局此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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