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 最高院:主合同虽无效,债务加入及对债务加入的担保均有效!(争议)
法盛金融投资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
编者按
裁判概述
案情摘要
争议焦点
崔丽华与戴云对华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中天公司系案涉960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其先后向华融公司还本付息总计14473350元,华融公司与中天公司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应当按照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原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系虚伪意思表示无效,并无不当。
银行业监管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属于强制性效力规定。华融公司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华融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违反上述规定,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
此外,呈钢公司在上述条件下,还与华融公司签订案涉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可证实呈钢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向华融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案涉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中天公司不再向华融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应当认定呈钢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构成并存的债务加入,与中天公司共同向华融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中天公司与呈钢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亦无不当。
戴云系呈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为规避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而订立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融资的借款合同,仍然与华融公司签订保证协议。崔丽华与戴云系夫妻,崔丽华签订保证协议时,知晓中天公司与华融公司之间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款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戴云、崔丽华在中天公司取得9600万元借款并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又主张借款关系及担保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过错。戴云、崔丽华应就呈钢公司偿还华融公司借款,按照保证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华融公司、中天公司、呈钢公司故意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订立案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确认无效。该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当事人明知的基础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前后两个“无效”并非同一含义,法院论证有待商榷,即前一个“无效”为“名为债权转让”的无效,而后一个“无效”应为“实为借款合同”的无效。法院如此表达,似有不妥。】当事人为实现这一真实发生的债权债务而订立的还款协议及担保协议等,应当认定为有效,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平衡当事人利害关系。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537号
相关法条
实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