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结婚,如何赠与她(他)财富? 懂法才能规避婚姻风险或债务给家族财富带来的损害(被分割或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1、《民法典》中有关于夫妻在财产权利与债务偿还方面的法律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2、《公司法》中有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3、《合伙企业法》中有关于普通合伙人责任的规定(第二条)

4、《民法典》中有关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5、《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有关于对保险金权益的规定;

6、《民法典》中有关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相关观点:

1、生存健康权大于一切。健康险(重大疾病类保险、高额意外险、医疗险)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因为它与生命健康挂钩;而储蓄类保险,则需要视有无生命保障利益而区分。

2、婚姻存续期间自己给自己购买的健康险在离婚时是不会被分割的,但须注意,可能有一些地方法院会在判决中要求把健康险现金价值的一半或不到一半分给对方,作为象征性的补偿。

3、夫妻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论是家事代理权,而不是婚姻关系。法律并从规范债权入手,明确债权人应掌握主动权的责任义务;

4、基于“实践中债权人如果知道夫妻财产是隔离的(夫妻财产的约定让债权人知道),估计债权人不会借钱给夫妻任何一方了”的逻辑,几乎(并不指完全)只要配偶负债(借款或经营),另一方都需要偿还这笔债务。

5、利用保险金融工具的时机很重要;

6、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能对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方案思路:

第一阶段:从子女刚结婚到孩子出生,父母把钱给子女,但钱的掌控权在父母的手里;

第二阶段:从子女的孩子出生到子女感情完全稳定(以父母的经验判断),父母把钱的掌控权给子女,但决定权在父母手里,父母要保留一票否决权。

第三阶段:从子女感情稳定到子女的财商足以驾驭家族财富,父母把财富赠送给子女(用股权设计、遗嘱、信托等)。

( Tips: 鉴于每个家庭的背景与诉求的不一样、以及情感需求,解决方案均需个案分析与建议,有需要进一步交流的朋友欢迎联系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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