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投资合理纳税筹划也能起最大节税效应
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兴起,企业股权投资也变得越来越频繁,相当于日常经营业务,股权投资过程当中涉及的业务同样要如何考虑节税筹划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股权投资环节遇到的一些问题。
某喜悦公司2016年3月份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其中有两家公司,一个是嘉诚公司出资700万,明凡公司出资300万,两个股东都属于法人股东,不属于自然人股东。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中间公司累计实现盈利350万,均未向股东进行分配,嘉诚公司由于发展需要将对其持有的喜悦公司70%股份以评估价值1000万元价格对外转让。就是说嘉诚公司投资到喜悦公司700万股份在三年结束以后计划对外转让,转让价格是1000万元,当初投资金额是700万元,很显然这种投资所最终获得的收益就是300万。嘉诚公司应当如何纳税。
这其中可能要提到几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对外进行转让股权的时候,到底是1000万还是以700万,也就是说是以评估增值来转让,还是以评估评价来转让,或是以低于这种价格来转让。不同的情况带来的结果可能不太一样。在企业整个环节变更时会有一个税收缴纳需要出具完税凭证的,那这个完税凭证将来税务机关会有一个监督,怎么来评价这个价格是合理的,首先会看所有者权益,如果说投资1000万,最后盈利350万,很显然企业是赚钱的,既然企业赚钱,对外转让股权就应该是溢价,而不应该是平价转让,这一点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到。然后可能会看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如果说有这样的业务,比如说资产负债表左边有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要是有房屋、有土地、无形资产、探矿权、采矿权等等,如果说属于房地产企业有未销售的商品房等等,类似于像这类情形的话,这类资产占到整个公司资产的比例,如果超过了20%就需要进行评估,评估就有可能会有增值,增值就有可能会涉及税金的缴纳。所以这就是在股权转让环节,所需要思考以什么样的价格转让的问题。
这个案例里面所呈现出来的对外股权转让,投资700万,最后以1000万价格来对外转让,这种情形很显然价格是高于原值的,既然价格高于原值,这种情况下的财产转让,因为股权也属于财产,这种财产转让获得了1000万收益,成本是700万,增加300万要并入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当然前提条件是企业确实有利润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假如抛开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话,要按25%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中间有没有具体方法将这个税收缴纳进行一个优化,让这个税金能够更优化一些。这里先来看一个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意思是如果企业对外来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权益性投资的话,这种收入为免税收入,就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而这个案例里面,它不属于股息红利收入,而属于财产转让的收入,因为是把股权给转让掉了,属于股权转让而不属于股息红利,要把这个政策应用起来,应该怎么去应用。意思是说对于嘉成公司首先要做的一个动作就是把整个股权进行分配,比如盈利350万,股份占70%,先把245万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这种情形之下,嘉成公司取到这个70%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把股息红利分配完以后,喜悦公司权益里面就没有超过当初所投资的1000万注册资本,也就说没有所谓权益,如果说公司也没有其他像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土地、无形资产、探矿权、采矿权等等,没有这些资产也不存在进行二次评估,就以平价格进行转让,就以700万价格转让,就不会涉及到税金。
同样一项业务,由于业务流程不一样,可能最终的结果就不一样,就像案例里所呈现的流程是没有分配股息红利,而是直接以评估价值来对外进行股权的转让,由于价值高于投资的原值,所以这个环节里面是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来交所得税,但如果换一种方式,而是先进行股息红利分配,然后再来进行平价转让,这个效果对于税收筹划就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
另外,需要去注意的是,案例当中和大家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法人股东,也就是说这个股东属于法人,如果说股东不属于法人,而是属于自然人,那么这个环节里面能不能也按这样的方法来进行优化,很显然这种方法在自然人股东角色里是行不通的,因为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如果说企业对其进行了股息红利的分配,是需要缴纳20%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所以法人股东跟自然人股东是有很大的一个区别。同时,这种法人股东和这种自然人股东,可能更多的是基于它都是境内居民企业或是居民个人,如果说股东不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而属于境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又有一些特殊性,将来在取得这个股息红利的时候,虽然说已经缴纳25%企业所得税,最后也分配是股息红利,由于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在这种情形之下,把这个股息红利拿走,还得再交10%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所以这个地方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如果股东身份不一样,在税收缴纳上也会有区别。
如果说国家是希望能够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钱尽量要留在中国境内,分配的股息红利并没有汇至境外,而是将股息红利在中国境内继续投资,这种情形之下,这个10%企业所得税是可以免征。
所以,在取得股息红利时可以享受免税,免税的前提条件一定是居民企业,如果说将来要发生这种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利用这样一些股息红利享受免税这个政策而实现这样一个节税优化效果。以上流程当中先分配再转让,与直接转让获得效益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也是能不能达到节税优化的区别。
有时企业类型上的差别,比如说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初创型企业,属于天使投资人或者是创投企业,这个时候进行税收缴纳又不太一样了,如果说是天使投资人把钱投的初创型企业,那么将来在取得股息红利时,可以根据投资额70%从取得股息红利中进行抵减,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给予这种天使投资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当然这种税收优惠更多的是介于对外在开展这种业务时,这种风险性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