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案:诉讼解约、分居后再诉判离、欠物业费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今天

1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近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据民法典

关于诉讼解约中合同解除时间的规定

作出了首个相关判决

诉讼解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针对“诉讼解约”的情形,之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解读也不完全一致。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近日,思明法院据此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某旅行社与旅游产品销售平台(下称销售平台)签订《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依约支付平台管理费。2020年1月,销售平台根据报团游客的数量,向旅行社下了18个订单,旅行社为此先行支付各项费用近16万元。因疫情影响,其中17个订单取消。销售平台未按照双方约定结清费用。2020年12月,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要求销售平台退赔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

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双方合同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旅行社与销售平台签订《旅游专线(专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销售平台至今未与旅行社结算团款以及旅行社先行垫付的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销售平台支付尚欠费用及逾期利息等,有相应依据,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销售平台退赔旅行社相关费用,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时间的确认采取通知到达主义的立法模式,具体体现为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但是,在当事人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易产生争议,也给司法统一裁判造成障碍,亟需规范。

鉴于此,民法典在充分考量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原理通说,在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规定切实有效地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强大的实践性特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案例君有话说 

解除权诉讼是形成之诉,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当事人关于形成权的纠纷即为形成之诉。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诉讼中若想达成解除合同的目的,必须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须基于该请求作出相应裁判。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判解除合同。

摘:《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2

刘某与祝某系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刘某于2019年4月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双方关系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驳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该案当庭宣判,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改判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案情简介 

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2019年4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判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19年5月审理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一年,现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予,故改判支持刘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中,第五款系《民法典》在2001年《婚姻法》基础之上新增规定。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上述规定中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无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初次起诉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司法实践中,初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后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本着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出发点,《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

本案中,诉讼双方均系再婚,自2010年起因拆迁利益处置产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后分居,彼此未充分尽到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濒临破裂;2019年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后,仍处于持续分居状态,双方关系未有明显缓和或改善,且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二审之时《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适用《民法典》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新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君有话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系新增规定,是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另外,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即近两三年内当事人致力于解除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

摘:《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3

2021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下称靖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辖区内首例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判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西永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作为靖西云天城物流区的前期物业公司,管理期限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接管为止。原告在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梦租用靖西云天城物流区A7栋某商铺,租期从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租用的商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2.5元/㎡/月的标准,每3个月为期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同时代收公摊水电费及生活垃圾清运费;如被告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天按欠交金额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共计2661.2元。经催交无果,原告向靖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在商铺租用期间,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没有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

被告黄某梦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共2661.2元及利息381.12元,2020年6月25日之后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欠款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宣判后,主办法官表示:

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旨在向不诚实守信的行为说“不”,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君有话说 

1.金钱债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补充了金钱债务的种类,不仅包括合同价款、劳动报酬,还包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和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利息等。《民法典》补充了金钱债务的种类,语言表述更加准确。二是将《合同法》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改为可以请求其支付。理由是: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债权系请求权的范畴,对于非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金钱债务的履行有以下几个特点:(1)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2)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一般也不应当免除债务人的金钱债务;(3)可能发生货币贬值的问题。

2.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混合权利状态,业主基于区分所有权支付分摊费用即物业费同样是法定义务,只是支付物业费的方式、计算标准可以由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加以确定。可以认为,业主支付物业费是法定义务基础上的合同义务。

摘:《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声明:本文转发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特区新闻广场”“京法网事”“广西高院”公众号,并经适当修改。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王文雅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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