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文创收入可用于奖励,这个政策在江西落地了!
为加强文化强省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近日,《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江西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在设施功能、公共服务等方面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景区、酒店、旅馆、民宿配备适宜的公共文化设施;鼓励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等文化资源,发展研学旅行、展演旅行等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推动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国家A级景区的创建和申报。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和智慧广电等项目建设。
鼓励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育、美育、智育、体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等展馆。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其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委托、授权、合作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或者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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