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租房,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来自山西某位员工的咨询:
单位没有宿舍,让我们在外面自己租房,我们租了然后也开了发票。
现在的问题是,税务局说我们报销的这发票属于个人收入,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不需要,请予以解答?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为员工租房有几种情形?
1. 以企业名义租房,房东直接开票给企业,企业直接支付给房东,员工全程不参与租房过程;
2. 以员工名义租房,员工支付房东,但要求房东开票的抬头为企业名称,企业凭票报销;
3. 员工自行租房并支付房东,房东开票给员工个人而非企业,企业凭票报销;
4. 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固定金额的住房补贴,员工租房实际发生多少费用、有无取得发票等均与企业无关。
上述4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都比较常见,每种情形对于员工而言是否涉及缴纳个税?我们来逐一分析。
01
情形一
对于此种情形,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此类租房费用属于员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因此,企业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租房给员工,并不一定固定由一个人住,既存在多人住一间的情况,也存在居住天数不固定的情况。
例如: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附近为其4位员工租房一间,由于项目需求,其中2位员工经常需要去另一工地支援,可能留宿另一工地;同时,也存在其他员工来本工地租房留宿的情形,居住天数与居住人员均难以统计,很难要求企业精确分摊到员工个人名下。
因此,此类情形下企业为员工租房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机关对上述2种观点均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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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情形二
本文开头那位山西的员工虽未在咨询中言明其所开发票为企业抬头还是个人抬头,但一般的企业还是要求其员工报销的发票开具企业名称的,因此,我们暂且假设其为企业抬头。
有部分人员认为,员工发生的房租发票抬头既然是开给企业而非员工个人的,那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实际上,员工报销租房费用,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还是公司,均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其工资薪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看看山西省税务局是如何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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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给员工报销租房的租金,属于任职受雇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并入收入计税时,个人住房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简言之,这部分住房租金虽然并入了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看似多计算缴纳了个税,但实际可以通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给减除。
举个栗子
王某在上海工作,每月工资为20000元, “三险一金”扣除为4500元,每月房租为1500元,凭房东开具的租金发票向公司报销。
假设:
1. 不存在其他专项附加扣除;
2. 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当年1月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 = 20000(工资)+1500(并入工资的房租报销收入)-5000(减除费用)-4500(“三险一金”专项扣除)-1500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10500元,再对照税率表查找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1月应预扣预缴的个税。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
工资薪金预扣预缴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以下3点:
1. 员工能够报销的房租金额按其所任职公司的内部标准制定,而其能够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按政策定额扣除,两者有差异;
例如:上述案例中,假设王某所在的公司内部规定员工租房费用每月只能报销1000元,王某实际也发生了1000元的房租支出,但王某能够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旧是1500元。此时,王某实际上是节约了个税的;
如若王某在一家土豪公司,每月可以给员工报销3000元的房租,且王某也按公司标准租了3000元/月的公寓,其能够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旧是1500元。此时,王某就会多缴纳个税了。
2. 员工能够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固定金额不一定是1500元,具体取决于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在哪里,上述案例中,王某的工作地点为直辖市上海,因此其住房租金定额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详见《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 还得考虑员工是否与其配偶在同一城市工作、是否为租房合同订立人、是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等。
详见《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3
情形三
对于情形三,我们在分析情形二时提到:员工报销的租房费用,不论发票开具的抬头为个人还是公司,均匀属于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需将租房费用并入其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因此,情形三与情形二在员工个人涉税处理事项上实则并无差异。
但需注意:
员工取得抬头为个人的租房发票,会被认为该支出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有部分公司规定:个人抬头发票不能报销。
04
情形四
这种情况没有任何争议,直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该员工是外籍人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录:
《税务口径:各地税务局对企业给员工租房是否代扣代缴个税的回复》
企业所得税处理
1. 企业直接向房东租房并开具企业抬头发票,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
2. 员工取得以企业名称为发票抬头的租房发票,性质上等同于企业直接为员工租房的情况,属于职工福利范围,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扣除
3. 员工自行租房并开具个人抬头发票进行报销,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进行调增处理;
企业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