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房产证写了媳妇名字,离婚后房子怎么分

在夫妻两个结婚前,对象要求房产证写他的名字,于是男方的母亲出50万为他们交了房子首付,于是房产证上只写了准儿媳一个人的名字,而且以她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但是婚后两夫妻一起共同还贷。

因夫妻关系不和,结婚4年后夫妻两人离婚,因为房子是夫妻一起共同还贷的,并且首付还是男方母亲付的,于是男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但此时妻子认为房产证上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所以这应该属于她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但男方认为房子是双方一起出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将妻子告上法庭。

《民法典》对此类事件有如下几种规定

1、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

如果房子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如果房子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如果房子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如果房子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3、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

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4、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5、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最新《民法典》规定,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吗?

结果不然,在结婚之前男方母亲为了儿子结婚出钱买房,登记在准儿媳名下,母亲其实为了儿子买房,用于儿子婚后和配偶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当系对儿子及儿媳双方共同的赠予,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这里,你能感觉到法律常识的重要性吗?

以前是扫盲,现在是扫法盲,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了解有关法律常识,避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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