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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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公布新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以便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受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具体情况等。
与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制度》相比,新版制度明确了统计一般原则,精简了统计报表有关指标,调整了阶段统计报送方式,调整了部分行业统计范围。
统计一般原则: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
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其中,建筑业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施工单位名称。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凡分承包工程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承包工程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附件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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