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汇算清缴,什么情况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汇算清缴,什么情况需要汇算清缴
首先我们来介绍下为什么要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2019年个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表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见税法第二条)。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能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也与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税制相接轨。由此,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应运而生(见税法第十一条)。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不仅可以让纳税人更充分地享受各项扣除优惠、全年拉通算账缴税,也让部分收入高来源多的纳税人将收入加总后找税率,以此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税收公平的原则,对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尤其是平时未申报享受的扣除项目,以及大病医疗等年度结束才能确定金额的扣除项目,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补充享受。因此,年度汇算给纳税人“查遗补漏”机会,以确保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第二条根据94号财税公告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类型:
第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汇算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