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新《安全法》,为什么特种作业必须安排持证人员上岗作业!
★烟台查处违规明火作业、工人无证焊接、违反停工规定,负责人和无证工人均被拘留
6月17日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派出所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违规明火作业,公安机关和应急消防救援部门随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当晚安排两名无操作证的电焊工违规明火作业。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两名无证电焊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一起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杭州萧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项目违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中存在违法行为:
1、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
2、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此类重要施工项目应当是双线上报,一是生产组织线,一是安全监督线)
3、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公司负责人尹某某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资格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
4、处理结果
上述违法行为系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塔吊司机邵某某、项目安全员吴某某、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公司负责人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安排无起重指挥和司索操作证人员指挥吊车被刑拘
2020年9月28日,江苏南通某建筑工地,施工员周某某进行测量工作,因一个方形空料斗影响其架设测量工具,他向项目经理魏某某反应,魏某某安排他自行指挥塔机将空料斗吊走。无起重指挥操作证的周某某自行挂钩并指挥塔吊司机提升吊物,本人并未离开起吊点。当料斗提升至第一道支撑梁面上方约6米,塔吊吊臂欲回转时,料斗瞬间掉落,将站在料斗下方的周某某砸死。项目经理魏某某安排周某某无资质操作司索行为负有重大责任,被刑事拘留。
★无焊工证、无动火许可证进行焊接作业被拘留。
☞烟台市芝罘区一料理店改装施工,施某、李某在无任何资格证件、无明火作业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电焊机对工字钢吊筋进行焊接作业,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无焊工证人员在焊接作业。
两名违法作业人员被警察带走调查。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之规定,决定给予两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以来,莱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镇街在安全生产检查中,以调查核实违规电焊作业22起,发现多起无证电焊作业案件,行政拘留处罚22人。
@负责人,绝对不能安排无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干特种作业的活!那等于自己把自己准备送进牢房!保护好自己!
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证和无真实作业能力的人去做特种作业项目。如;起重指挥、架子搭设、施工用电安装维修等,这个事的主体责任是“班长和队长”,“谁安排工作谁负责”,也就是第一线的负责人。
★记得在济宁项目的时候,有一次市安全监察大队的监察人员突然来到我的办公室。他们在现场查到一名无焊工证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人员;一名无架工证正在进行搭设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要依据法规对公司进行罚款处理。经过我们保证采取措施,马上去参加培训办证,才算没有被处理。
那是在2009年,如果是现在的话恐怕得有人被刑拘了,看看这些案例就知道了。当时我还挺奇怪,问他们是怎么进来现场的,我说电厂的门卫管的很严的,一般人是不让进来的。监察队长说我们是一般人吗?我们身穿制服,出示监察证,除了军事管制区哪儿不能进?!这倒是真的,谁敢拦穿制服的工作人员!
看看新《刑法》和新《安全生产法》,“全员”两个字可不是随便加上的,写上去就代表着法内没有外人,都是事关责任人!
没有焊工证进行焊接作业,刑拘!没有起重指挥证指挥起重机械,刑拘,关键是谁安排的工作谁也要被刑拘!
谁安排工作呢?当然是班长、工长、队长,那怎么办呢?反正不能因为违规工作冒着蹲班房的险吧,向上一级的领导报告。那么解决办法呢?快速的解决办法是雇用有网上可验证“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长期的解决办法,就是培训自己的员工从事特种作业。因为你只要继续做工程项目,特别是电站施工项目就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否则违法犯罪是早晚的事!
安全员呢?监督检查是职责所在,责任制里有相关职责。我过去有个同事,我问他一个缺陷解决的怎么样了?他的回答一般就是“我给他们说了”,我说如果你一说他就办,你以为你是谁?同事说“反正我告诉他了”,我说你要是说说就算工作了,那还不如买个喇叭插个U盘,比你喊得带劲,还不用歇着,还省钱!气话归气话。作为安全员还真得去管!一个是要建立动态的特种作业人员清单,自己放在桌面上每天都看看,一看就知道哪儿有违章作业的事,另一个也要告知生产组织的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到位数量在合同中应有规定的,人员没有到位是不是该扣下这份工资?特种作业人员在岗清单也是施工组织支持性清单,可以按照工种人数组织生产,也就是“有多少粮做多少人的饭”!
现场要经常的抽查特种作业,发现违规作业人员一个是要处理,要处理安排工作的人,这样慢慢的负责人就知道这是他的责任了。再一个要经常的发布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否则万一出事,一查你这儿,你光生了说我给他说过了,那可正是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公司,公司主体责任是跑不了。
@所有工程人,新《安全生产法》所新增加的“全员”两字,不是随随便便增加的,每个岗位都有安全职责,不履行职责,过去叫失责或失误,现在叫“违法犯罪”,性质不同,结果就不同,每位工程人都应仔细琢磨!
★应急管理部门: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
希望我们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做“被教育一片”的人,千万别成为“被震慑一批”的人。
★特殊作业和特殊作业人员这么重要,那么什么是“特种作业”?为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及人员在我们电建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1)施工用电、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0)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我们知道了“特种作业”,那么在我们电站建设现场都有哪些属于“特种作业”项目或活动呢?找时间我再编写与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