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A公司(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天后(7月31日),王某被A公司派遣至B公司(用工单位)。
同日(7月31日),王某在参加B公司岗位培训后,提交辞职申请,理由是“不想做”。当天,B公司同意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完后,王某于当天(7月31日)13时22分离开B公司,13时23分许,王某与一货车相撞致身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在该起事故不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A、B公司均不服认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 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后就不再是公司的职工,该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2. B公司至事发地路线图,证明B公司到事发地点仅需几分钟时间,王某于12点前离开公司,其应当系离开公司又折返,故该交通事故亦非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3. 区人社局和市人社局据以认定工伤的监控视频来源不明、时长仅四分钟左右且图像模糊,不能确认为王某本人。2. 人社局工作人员到当地派出所监控室,已调查核实王某家属提供的视频截图相关情况,并且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3. 根据视频监控显示,事发当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B公司时间为13时22分左右,其后于几分钟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位于首要地位。2.王某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3.王某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4.王某在离开B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1.区人社局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认可一审法院对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阐述;3.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7月31日A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的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位于首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