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
财税园 2021-07-29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概述
出口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简称,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它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出口返还企业在国内生产采购中所缴纳的增值税以便所销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可以公平竞争,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额的产品除外。
内容
一、“免、抵、退”税办法
(一)具体规定
1.“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囗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2.“抵”税:生产企业出囗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3.“退”税:生产企业出囗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适用情形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列名生产企业(税法对具体范围有规定)出非自产货物。
二、“免、退、税”办法
具体规定: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退还已出口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
适用情形: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税额)-期留抵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行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囗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总结
1.增值税“免、抵、退”的计算适用的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免、抵、退”的计算
外贸企业:“免、退”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不退税
2.增值税“免、抵、退”的计算理论原理
免:出口环节的销项税额
抵:出口环节进项税额抵减内销的销项税额
退:没有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案例/解析
销售收入100000元(不含税),购进金额80000元(不含税),征税率13%,退税率13%。
按内销计算:应交税金=100000*13%-80000*13%=2600
按外销计算:免抵退税额=100000*13%=13000
留抵税额=80000*13%=10400
应退税额=10400(10400<13000)
免抵税额=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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