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复仇的正当性:从武松到张扣扣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众所周知的一句古话,但在《水浒传》里,武松杀了潘金莲,又赶到狮子楼,斗杀西门庆,最终却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被知县判决刺配两千里外,最后被流放到了孟州地界,就算是抵罪了。
知县这是不懂法吗,还是念在武松之前担任县衙步军都头劳苦有功的份上呢?当然都不是,而是这是当时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因为武松不管杀潘金莲还是杀西门庆,理由都是很充分的,也就是为他哥哥武大郎报仇。
武松奉命出差远行了一趟,走之前和嫂子潘金莲就已经有了摩擦,潘金莲勾引武松不成反诬武松对她无礼,武松也看出嫂子不是安分守己之人,所以临走前告诫武大郎,如果与人发生争执,不要自己去和人争执,等他回来再作理论。
但武松走后,潘金莲出轨,和西门庆勾搭成奸,武大郎在郓哥撺掇之下,赶去捉奸,西门庆本欲跳窗逃走,潘金莲激了他一下,说你平时不是也会武功吗,怎么会怕武大郎?西门庆本来有些慌神,这时候潘金莲一提醒,果然不怕了,一脚踢伤了武大郎。
武大郎卧病在床,潘金莲继续和西门庆鬼混,武大郎看不下去,就威胁潘金莲,你等我弟弟二郎回来,有你们好看!潘金莲这才慌了,找西门庆和王婆商量,最后是王婆出主意,毒死了武大郎,潘金莲好和西门庆做长久夫妻。这也是西门庆和潘金莲后来被杀的主要原因。
武大郎死后,在火化时,西门庆做了许多手脚,包括收买验尸的仵作已经负责火化的何九等人,都打点过了,以为这样就可以万无一失。但何九良知未泯,加上知道武松厉害,回来之后一定不会善罢甘休,所以偷偷留了一手,藏了一点武大郎的遗骨。
武松出差回来之后,也并不是马上就动手杀人报仇,而是先找到郓哥了解情况,知道武大郎被毒死的经过之后,也没有自己直接去复仇杀人,而是先去县衙告状,希望知县给他做主。但知县收了西门庆的贿赂,并没有理会武松,武松这才下决心自己动手。
这之后,在杀潘金莲和西门庆的过程中,武松表现得极其冷静和理性,甚至可以说冷血无情。他先找到验尸的仵作以及火化的何九,何九果然拿出了武大郎的遗骨,证明武大郎是毒死的,然后又在家里设宴,找来相关人等对峙,王婆和潘金莲在压力之下,自己出了口供,而且开始相互甩锅。
在拿到口供之后,武松才动手杀了潘金莲,接着又去狮子楼,找到并且杀了西门庆。然后再拿着已经取得的证据和口供去县衙自首,说明情况。而这些准备都说明,武松是在动手之前充分盘算了相关的责任以及流程的,可以说全过程都在他的计划之中。
关于血亲复仇的问题,在秦汉之前的春秋战国时代,不仅不禁止,而且是大力提倡和鼓励的,这也就是传统上所说的“《春秋》大复仇”,也就是孔子手订的《春秋》表扬了这种为自己的亲人复仇的行为,无论对象是国家还是个人,都是表彰的。
到秦汉时期,国家开始垄断暴力,才禁止了血亲复仇。但这种禁止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复仇杀人不再像之前春秋战国时期那样无罪了,而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这个责任仍然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承认有限的承认复仇的正当性,确认复仇之后可以不判死刑。
这个原则在之后的中国古代法律中基本上都坚持了下来。武松正因为对这一点非常清楚,所以在杀人之前取得了完整的证据和口供,来证明自己复仇杀人,而不是斗殴杀人。也就是说,在杀人之前武松就知道后果,并且已经在为自己减轻刑罚做准备。
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因为武松第一次到公堂申冤的时候面对的知县,和他杀人报仇之后面对的是同一个知县,而这个知县之前实际上是受贿之后的枉法裁判,才导致武松自己去报仇,如果她这次再重判,武松不服,继续上诉,那么知县的司法腐败就有可能被揭发出来。所以他宁可轻判结案,了解此事。
但到了现代之后,国家完全垄断暴力,禁止个人复仇,更不用说是血亲复仇。比如有人对你施加暴力,你只能在对方实施暴力的过程中进行反抗,如果打死了对方,算是正当防卫,如果对手的暴力行为已经结束,你再去报复杀人,那么就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正当防卫,也是很有可能判死刑的。
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绝对禁止复仇,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正当防卫,但也极少启用,即便是别人伤害你,你为了自卫,打死了对手,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比如“昆山龙哥”被反杀的案子里,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龙哥的伤害已经中断了,受害人仍然杀死了龙哥。如果伤害行为已经中断,受害人就是报复,而不是正当防卫,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较典型的就是前两年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张扣扣案,多年前父母被人杀死,他长大成人后为父母报仇,杀死仇家,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减轻刑罚,但最终仍然被判处了死刑,就意味着国家在禁止复仇这一点上仍然没有丝毫放松的意思。
所以,在今天的中国,如果你还想学武松,为亲人报仇,你就是做再多的准备工作也没用,即使你能证明自己确实就是为自己的亲人报仇,也一样会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难逃一死。所以,如果今天还想为亲人报仇,就做好抵命的准备。
其实,自古至今,从普通平民百姓的角度说,如果不是走投无路,哭告无门,官府衙门不肯为民做主,实在是没办法申冤,谁也不愿意自己以命相搏去报仇。所以,在古代条件下,对报仇的正当性的承认,也意味着对一定范围内的司法腐败的承认,而在今天,如果不能完全防止司法腐败,也很难完全禁止家破人亡之后鱼死网破式的个人复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