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方案
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很多人在达到退休年龄之时,参保年限往往不足十五年,无法达到退休条件。
我们简单归纳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属灵活就业人员,经济压力较大,到退休年龄时(前)一直未交或只交了几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此类人员主要很多都是随国家的发展,走出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
2、还有少部分是因为档案丢失或资料不全,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认定,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3、还有部分是认知不足,以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回事,两者累计够15年就行,结果,到退休时才发现悲剧了……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先看看国家的政策是怎么制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是多少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做出了这样子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们简单地归纳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可以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2、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以上两点,我们需要特别说明与提醒的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那么如果您是在2011年7月1日(不含)之前有参保记录的,从能满足“可以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这个条件。
2、那么,也就说如果您是在2011年7月1日(含)之后才有首次参保记录的,您就不具备补缴资格,您如果想要达到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那就是只有一直按月继续参保缴费,直到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
3、如果您年限不够,甚至共计缴费也仅仅才几年时间而已,或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继续在退休年龄之后因为个人收入原因(经济能力有限)承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那么可以转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这里要重点给予您提示,一定要慎重。因为两种不同路径选择,最终退休的时候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差的较大。
4、以个人身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职工要55岁才能办理退休,当然,如果女职工在1993年之前已经参加工作,那么以个人身份仍然可以在50岁办理退休。
5、本文所提及的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
最后,我们来说明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前,企业经过正式招工、录用、用工个人档案有所记载的工作经历,也叫非实际缴费工作年限(工龄)。
1993年国家实行个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后,原劳动部门为企业职工做过实际缴费前的工龄审定,个人档案会留存《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确定个人在实际缴费前的工作年限接续实际缴费工作年限。
另一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是正式参军入伍的军龄,转业、复员后也是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
以上都是说的常规情况,有特殊情况的人员,比如农转非人员,即农村耕地被政府征用后,这部分失去了土地,大部分退出耕地的农民,政府一般都会根据年龄判断,一次性给予了10年或15年的养老保险补偿(补缴,政府买单),如果一次性只补了10年的,这类人想要以城镇职工身份退休的话,则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记录。
有一份部分农转诚人员,被征地时年龄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阶段,到退休年龄时,以城镇职工身份参保年限又不足5年,那么这类人仍然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选择按农转非身份退休,二是继续以城镇职工身份缴费,女职工则必须要到55岁才能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