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还是变更?我有plan B

民事案件的立案,在现实中,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立案难的问题。

我曾经也分析了一下立案难,难在哪几个点,比如被告身份信息不全面、管辖权问题、某些特殊政策,甚至是某些极个别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问题。

2016年,我参与办理的一起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因为案由问题,差点儿立不上案,还好我有plan B。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究其本质,就是确定法律关系问题。

我认为,案由的规定是法院的内部管理规矩,但是,你懂的,问你你就要答上。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老人年事已高,精神状态不是很好,老人有三个子女,三个子女为老人向法院申请过一次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法院也做出了认定,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法院没有一并指定监护人是三个子女中的哪一位,因为最初三个子女没有矛盾,三个子女都是天然的法定监护人。

三个子女也都上了年纪,刚开始老人身体健康的时候,矛盾没显露出来,老人跟着老三生活。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老人名下财产较多,老人生了一场大病,因为照料、花钱等事情,家庭矛盾爆发了。

矛盾的核心就是监护权:监护权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因为老人长期和老三生活,且老人的户口和老三是在一起的,因此,老三先向自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指定自己为老人的监护人,社区居委会也同意了。

紧接着,三个子女为老人的监护权闹着要打官司。

老大和老二委托我们律所代理这个案件,问题来了,这个案由怎么定?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85条确定了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属于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这里的确定,是司法确定。

我认为本案属于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但是我们在讨论案件时也犹豫,是确定监护权还是变更监护权?

这类案件比较少见,我当时在准备材料的时候,有意做了两份申请书,一份是申请确定,一份是申请变更。其实文书的大体内容是相当的,证据材料是一样的。

准备plan B,有备无患。

准备好诉讼材料后,我去法院立案,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我先拿出一套申请确定监护权的申请书及材料。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你这个写的不对,不是确定,社区已经指定过了,你们这个是申请变更监护权,要改,改成变更再来。

我遂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文书,把原本申请确定监护权的文书替换了,证据材料不变。

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也不好说什么,就把我的材料收下去了。

立案成功。

后来开庭的时候,主审法官一开口就是:本案是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经过审理,最终本案的监护权,我们拿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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