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分担损害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不属于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依照法律的规定,一是本法中有其他条文规定的,如高空抛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等;二是其他特别法有规定的,如《道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不包括行政法规。

与过错责任相比:一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或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适用本条需要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由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具有可归责性,为了利益平衡和公平,由双方分担损失。二是,在过错责任中,行为人过错的轻重程度、行为人与第三人是否存在共同过错或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存在混合过错,都是衡量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条中,由于双方均无过错,那么过错就不能成为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的依据。三是,过错责任一般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条要求双方分担损失。

与无过错责任相比:一是,本条主要适用公平责任理论,而无过责任主要适用危险开启或危险控制理论,因为从事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或持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物品的行为人从这一活动获取了利益,为合理分配行为人的危险行为或危险物件造成的损害,基于利益享有者承担风险的原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明确规定的情形,而本条的适用范围是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形。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一方承担责任,而本条要求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适用的条件:一是,本条所指的无过错,可以通过其外在行为来判断主观心理。如果双方均无过错,但侵权行为符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或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时,就能不适用本条。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还得看是否有第三人侵权,有的也不适用本条。如果第三人无法查明的,则可以适用本条。二是,本条所指的损害,一般是指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危险发生而对受害人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但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以损害实际发生为要件。侵权法上将损害分为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本条仅指财产性损害。三是,由于侵权责任中,一般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分配责任多少,而本条中由于双方均无过错,双方间分配损失是根据公平原则。四是,本条中规定的依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说明本条规定的由双方分担损失,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根据实践作出的相应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条中,多以“给予适当补偿”类词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以下情形可适用本条: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本法典第20条、第21条、第1188条和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他们无法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无法认定其过错,在其监护人或者受托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仍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与被害人分担损失。

二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且自身不存在过错的,可以与受害人分担损失。本法典第1190条。

三是,如高空抛物中无法查清行为人的情况,本法典第1254条。

四是,本法典第1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紧急避险。

五是,本法典第183条规定的见义勇为。

六是,好意施惠,好意帮助行为。

主要观点来源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85-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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