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土地成本?
01
两个有趣的税务机关答疑
突然看到河南税务机关的一则答疑,非常震惊,先分享出来:
02
总局的失误与河南局的取巧
先说说总局的答疑,提问题的企业要求总局明确回答土地使用税究竟是管理费用还是土地成本,总局在答疑中也的确正面回答了这个问题,首先说这事对所得税最终结果没影响,差异只是在于当年费用扣除还是最后成本扣除,实质性影响在于土增清算,总局认为这事还是比较有争议,建议先计入开发成本。还特别提到受益原则,意思应该是属于哪块地的计入哪块地成本,属于哪个业态的计入哪个业态成本。受益原则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土地使用税究竟应不应该计入土地成本?
可以参考的文件有《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财会[201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两个文件,两份文件在解释土地成本构成时均提到了一个内容:土地使用费。那么土地使用费究竟是不是土地使用税?
总局答疑的问题正在于此问题的理解错误,首先可以肯定,土地使用费绝不是土地使用税,一字之差,谬以千里。目前对于土地使用费的含义有两种理解:
一种是理解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据为三个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另一种理解是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但无论哪一种,都清晰区别于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税不是土地使用费,不能计入土地成本。
河南局的答疑有点取巧,在判断可以计入土地成本时,只说了进行相应所得税处理,压根没提土地增值税,而这个问题的关键恰恰不是所得税,而是土地增值税。
03
土地使用税究竟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既然搞清楚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的区别,答案就变得比较清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税作为税金,应正式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那么在土地增值税前是否可以作为税金扣除呢?实务中依然颇多争议,大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只认可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三项。这一点尤其需要注意。
总结:
1、土地使用费不是土地使用税,不可混为一谈;
2、土地使用费属于土地成本,会计、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可以税前扣除;
3、土地使用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非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