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于谦: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入罪
节选自《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21年第8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
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入罪
(一)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立法沿革
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守,社会各界十分关注。近年来发生了一些人以“学术自由”“还原历史”等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的案事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则确立了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相衔接,《修正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在刑法中增设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司法实践
《修正案》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提起公益诉讼。近几年,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取得了较好成效。2018年5月,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由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被告人对消防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发表侮辱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事实,经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七日内在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自2018年5月开展英雄烈士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到2020年5月,两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98件,提起诉讼40件;办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047件。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2021年初江苏、北京、广东、重庆等地连续发生对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侮辱、诋毁事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此前,司法实践中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是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比如2019年,四川凉山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为抢险救灾献出生命,被告人傅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在3000多人的QQ群内,对抢险救灾英勇牺牲的烈士名誉进行侮辱、诽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法院判处被告人管制8个月。
(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具体适用
作为一个新罪名,在具体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适用中应当注意与普通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分。总体把握原则:一是侮辱、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作为公诉案件;二是以往此类案件按寻衅滋事罪处理,《修正案》实施后,应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关于“英雄烈士”的界定问题。我们认为,无论对已牺牲的英雄,还是未牺牲的英雄,都可以适用此条予以保护,这符合对法律用语的理解规则,也更能体现对英雄烈士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比如近期针对戍边英雄烈士的侮辱和诽谤,受表彰的戍边英雄烈士有5名,其中有牺牲的,也有未牺牲的,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更为合适。若已牺牲的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处理,未牺牲的按照侮辱诽谤公诉案件处理,将会人为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混乱。
第三,妥善把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情节严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一定要区分情节和严重程度,尤其是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可以参照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对于只是在微信聊天群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