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答复: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及相关

推荐标准含义应该加入到标准化法律中去

留言日期:2021-05-15

推荐标准大家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是否参考执行,而一旦决定执行推荐标准,就应严格执行,否则可以定义为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执行没事,一旦要去执行推荐标准,那就要认真执行,不能乱来。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1-05-19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

(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2)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行业标准是否全部是推荐性标准?

留言日期:2021-0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那么可以理解为行业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理解为行业标准也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两种。请问,行业标准到底执行哪种理解方式。谢谢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1-05-12

您好!留言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化法》属于法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条例》的规定与《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时,根据前述上位法优先原则,应适用《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总局公众留言 质量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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