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孝”

文 / 烽火台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忠孝仁义”,都是相辅相成、互为纽带的构成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的核心内容。“孝”在儒家经典中的规范解释,就是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的尊敬和服从。儒家关于“孝”的论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父慈子孝”,父慈与子孝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不能只做单方面的要求。父亲要爱护子女,子女要孝顺父亲(间接地包括母亲和其他长辈)。根据儒家经典的解释,父亲对子女的爱护,既是天然的感情,也是主动的行为,子女并没有提出质疑和要求的权利;而子女对父亲的孝顺,则是百分之百的,不能有丝毫的违背。

传统文化所讲的“孝”,其规范的解释就是“孝顺”二字,在礼节上强调“孝”,在事务上强调“顺”。也就是说,遇到关系家庭和子女的任何事情,父亲都有决定权,子女必须百分之百顺从,不能有丝毫的违逆。儒家经典对孝顺的解释,并不强调子女对关涉自己事务的发言权,突出强调的是父亲的绝对权威。比如古代的婚姻问题,父母并不征求子女的意见,婚姻的法则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即使到了民国时期,象鲁迅、胡适和李大钊这样的学界名人,其婚姻都是由老家的父母直接决定的,并不征求他们的意见。鲁迅逃婚了,导致原配夫人朱安守寡一生;而胡适和李大钊则顺从了父母的安排,作为大学者,一生与不识字的原配夫人生活在一起。

中国传统文化如此规定“孝”的内容的原因,就在于其“等级秩序”和“三纲五常”的理论根据。自周代以来,儒家文化突出强调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并在社会关系上建立起了“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的规定性内容;秦朝以后的专制社会,更加强化了这一观念和秩序,并把它们伦理化和制度化,经过长期推行,成为了固化在人们头脑中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邓晓芒教授称其为“集体无意识”)。

察看“孝”的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由于数千年等级观念的浸淫,当年孔孟强调的“父慈子孝”这一带有互动性质的内容,已经逐步演变成了父亲对子女的绝对控制。父亲的慈爱不能说没有,但要看人家的心情和想法,子女并没有丝毫的建议权和争辩权;而在具体事务上,子女必须百分之百顺从父亲(多半情况下也包括母亲和其他长辈),只要有一件事情不顺从,就属于不孝的行为,在家长制社会里要受到家族成员的集体惩罚。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些保留至今的南方的祠堂、北方的堂屋,就是执行家法的地方。

近年来的尊孔读经热,一味地引导人们学习传统经典,如《四书五经》、《道德经》、《弟子规》等,读完了还要让大家照着去做,这就有些太过糊涂了,全然不顾当今社会人们实际生活的变化。由于长期的闭关锁国,清末以来的中国社会已经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在改革开放的促进下,当代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把小农经济时代的知识拿来运用到现代社会,的确是驴头不对马嘴。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但要弘扬传统文化,必须进行认真的扬弃,要仔细辨析过去的知识中,那些内容适应现代社会,那些内容不适应现代社会,应当发扬那些适应现代社会的内容,摒弃那些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内容,一股脑儿照抄照搬,只能害了大家、害了后辈,最终会严重阻碍中国社会的进步。

回到“孝”的问题上来。在当今社会,如果一定要提倡“孝”,那就要赋予它新的内涵。要求子女对长辈百依百顺,乃至于逆来顺受,是严重违背时代潮流的想法和做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家庭关系只能不断适应全球化、市场化和现代公民社会的要求,不可能再回到“父慈子孝,长幼有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和“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农经济时代。

按照现代社会的规范,家庭关系(包括“孝”)的内涵应该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情感、道德、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有天然的血缘关系,经常生活在一起,互相爱护、依恋的感情是非常独特的,是其他任何感情不能替代的,这个当然要予以昌明和维护。许多时候,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时也包括其他家庭关系),在各种利益上也是互为一体的,互相之间可以为对方奉献一切。但这仅限于每个人的自主选择,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这样去做。从现代社会的规范来讲,家庭成员的情感成分,只能限定在情感的范围内,古代那种用情感代替一切的做法,是完全违背现代社会的生活规则的。

情义虽无价,但情义不能覆盖一切。家庭成员之间在保持良好感情的基础上,互相之间也要讲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在以民主法治为标志的现代公民社会里,同样适应于家庭关系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古代有“亲兄弟、明算账”的说法,现在更须有“父母和子女也要明算账”的观念。就是说,除了感情,父母和子女之间也要遵守社会规范,互相讲礼貌、讲诚信、讲帮助、讲关爱,不能因为是至亲关系,就忽略了道德约束。

情感与道德,来源于血缘和社会,自主的成分占据大多数。在它们的基础上,还建立了以国家法律为规范的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送终的权利和义务,至于财产权、继承权等一些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律赋予家庭关系的一种强制性规定,所有家庭成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父母和子女的四项关系中,情感和道德是天然的、主动的内容,要求人们自发地、自主地执行;权利和义务则是法律的、刚性的内容,要求人们严格地、认真地执行。违反前者,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影响到人际关系和个人的实际生活;违反后者,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些论述,我们就会看出,由于社会结构和生活形态的变化,现代社会的家庭关系与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古代对“孝”的解释和规定,是从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生活形态出发形成的具体内容;当今对家庭关系的解释和规定,是从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实际出发制定的具体内容。由于两种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家庭关系的解释和规定必然有着很大的差异,弘扬传统文化如何能够照学照做原来的内容呢?

一句话,我们学习古代的典籍,首先要把它们当做了解古代社会的历史资料,不能把它们当做救助现代社会、指导现代生活的有效知识。弘扬传统文化,也只能采取扬弃的办法,吸取适应现代社会的内容,摒弃阻碍社会发展的内容。但凡涉及古代典籍和传统文化的人,都要本着这样的信条,不惜下一番功夫,进行认真的辨析。尊孔读经、照单全收,只能害人害己、阻碍发展。至于“忠孝仁义”之类的东西,还是作为历史资料对待它们,不但这些概念不能运用于现代社会,就是想赋予它们新的内涵,由于字数和字义的限制,在现代汉语中也无法扩展它们的含义。难道说,“孝”=“情感+道德+权利+义务”吗?恐怕不能吧!在传统的儒家思想中,情感可以总揽一切,关乎到权利和义务的法治思想,是排斥在儒家学说之外的,一个“孝”字,如何能够解释得了如今的家庭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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