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所抛掉的,可能还有自由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到处都是高楼林立,高空抛物的危险性绝不可小觑。按照物理学,抛掷物品的高度、物品下落的动能与该动能可能转化成的损害后果成正比。据报道,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也能要人命。因此,高空抛物也被视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走在高楼下人人自危。
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越来越多,也逐渐被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如去年年底全媒体直播的“高空抛油抛米案”,该案被告因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其住所23楼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再如成都一女子因与男友争吵,从10楼家中扔出一把菜刀,家处闹市区且楼下为主要街道,抛物时间正是上班高峰期,最终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年10个月。抛物者,也在抛弃自由。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构成侵权行为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已有的民事立法尚不足以警示高空抛物行为,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291条之二,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罪,此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高空抛物,抛弃的不但有物,自由也可能随之被抛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图片来自网络
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相关说明。此次高空抛物入刑,主要是因为高空抛物社会反映突出,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修正案对高空抛物犯罪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细看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此罪为情节犯,要求构成“情节严重”。因而,实践中认定此罪,必然需要有一定标准,以判定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参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陈志军教授的观点[1],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合理限定“情节严重”。第一,从行为性质限定。只能将足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纳入该罪的范围。第二,从危害后果限定。对造成受害人轻微伤、较大的财产损失或者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第三,从人身危险性限定。如果行为人因类似行为被公安机关等处理过后继续实施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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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关于竞合问题,新增法条中第二款已写明,有高空抛掷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可以预想,未来司法认定中区分高空抛掷物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是一个难题,本文篇幅有限便不展开叙述。
现假设一个极端情形:新冠肺炎感染者往楼下吐痰,导致路人甲被传染,是否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前述三个标准分析,新冠肺炎感染者高空吐痰,鉴于新冠肺炎的传播途径,此行为足以危害人身安全,且已导致他人感染,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病仍吐痰,显然是故意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入刑,目的之一在于预防犯罪。社会的公共安全,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维护。住高楼上的人自律,高楼下行走的人方能自在!
抛物者需要思考,是否愿意将自由随着物品一并抛掷?
注[1]陈志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准确认定高空抛掷物品犯罪》,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1/t20210106_505651.shtml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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