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爱吾师,吾更爱法理

你开庭的时候遇到过学术大咖吗?还真的遇到过。有司考培训名师刘东根,还有号称skp律师排名前三的某大律师,其他人大、政法的博士那就若干了。

开庭的时候遇到这些学术大咖,会有畏惧心理吗?不会,如果你对案件看得熟练,对相关资料准备的非常充分,不管你面对谁,都不会有畏惧心理,因为他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一般来说并不比你熟悉。美国著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然,你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案件,对个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有所掌握,做到这些,你才能谈有些许经验,其实办案时也就有了逻辑。

我经常跟科里的小伙伴们说,开庭要做到“目中无我、目中无人”的境界,“目中无我”就是舍弃畏惧、紧张心理,“目中无人”其实出处是因为眼睛近视,看不清辩护席、被告席、旁听席的详细情况,有人说,讯问的时候要观察被告人的反应、面目表情,其实,如果到庭审的时候你还需要观察这些,就有点晚了,这个应该是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时候需要做的事情,庭审时讯问,你应当能够预判到被告人会如何作答,你的讯问,重点向合议庭展示案件事实和逻辑结构,为示证做铺垫。引申开来,庭审时的“目中无人”在于不管辩护人是谁,是否是学术权威,甚至就是你的老师,在案件审理上,都是平等的,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质证、辩论,除此之外,并无其他。

那次的开庭,有幸遇到刘东根教授,还是法院的书记员庭下说才知道,那个书记员当时正在学习司法考试,刘教授拿起桌上的那本辅导资料说是他编写的,于是书记员惊喜之下,请刘教授在资料上签上了大名。我考司法考试的时候,手头的资料非常少,主要就是“三大本”和白册子历年真题,并不知道刘东根教授在司法考试辅导业内的地位。

曾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法学教师兼职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他的学生是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或法官,会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否需要回避?关于回避,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按此规定,司法人员与辩护人之间的师生关系并不属于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刑事诉讼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据此,师生关系如果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则可不必回避。

正所谓“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到有先后,术业有专政,如是而已”,如果在法庭上师生作为控辩双方,学生能够做到棋逢对手,也是一件乐事,吾爱吾师,吾更爱“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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