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只租不售土地出让 小心在税上吃亏
深圳只租不售土地出让 税可要算清啊
据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信息,龙华民治街道将在11月出售一宗二类居住用地,2万平方米、最高限价10.1亿,要求开发商70年内自持经营、不得转让。其建筑面积为90,180平方米,其中人才性住房(保障房)最低配建27,060平方米,开发商无偿交付政府,由市人才安居集团代政府管理。
不说这宗土地出让所贯彻的“房子是用来住的”思想。
只说说这宗土地涉税的几个注意点。
首先,无偿交付政府的人才性保障房,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呢?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这个向政府无偿移交的房产,增值税要不要视同销售,要根据属不属于“公益事业”来进行判断。
结论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对政府来说,这是地方政府的人才竞争事业;对企业来说,这不过是取得土地所支付的一项“代价”而已。严格说,就算要你把保障房价计入地价再征契税,都是合法的。
(注意,保障房虽名为配建,但却并非为房产项目配套,所以不能算公配。就算硬作为公配,因为所有权转移,增值税也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话,其视同销售价格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4条的顺序进行确认:近期自售同类均价→近期他人同类均价→组成计税价格。
由于限地价、限自持,所以不太可能有同类可比产品销售价格,一般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视同销售。
简单假设一下。
假设最终确认的视同销售单价为3万元,则视同销售收入=27,060×3万÷1.11=7.3亿。销项=7.3亿×11%=0.8亿。
考虑到开商的买地热情,假定土地价格最终拍成10亿,配建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为35%,不算其它其它拆迁赔偿金额,其抵减的增值税销项=10亿×35%÷1.11×11%≈0.35亿。
向政府移交时,人才性保障房确认销项。
(蓝敏说税 原创稿)
由于自持项目只租不售,其销项在未来数十年间通过租金实现,再考虑到深圳作为房地产排头兵,动辄1∶600、700、800的租售比,所以,自持房产经营,前期会积压大量的进项税金。保障房视同销售时,几乎不会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
但是,仅靠人才性保障房视同销售的销项,是抵不完整体项目进项税金的。所以,外地开发商成立项目公司、分公司去专门做这个项目,是很亏的,巨额进项所积压的资金压力很大,这个融资成本必须要考虑清楚。
必须要让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同时拥有其它房地产项目或者其它经营项目,确保有足够多的增值税销项来抵扣,才能消除或减轻进项税金积压带来的资金压力。
一些地方规定必须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做当地的房地产项目,如果这样操作这个项目就麻烦了。
除了人才性保障房的视同销售问题、进项积压风险外,另一个要看见的坑是:由于自持部分不能转让,所以,自持部分的土地价款及拆迁补偿费,不能抵减销项税金,这将导致成本上升。
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地价只能抵减销售开发项目产生的销项,而租赁、或其它经营收入的销项,不能抵减。
就上例来说,如果自持部分可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是65%,则无法抵减的销项=10亿×65%÷1.11×11%≈0.6亿,相当于还没有开始做生意,与可以转让相比,成本已经上升了0.6亿。
为什么增值税会导致成本上升?
看看抵减销项的分录就知道: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税额抵减) 0.6亿
贷 相关成本 0.6亿
这是一笔降成本的分录,如果没有这笔抵减处理,成本就少降0.6亿。
(蓝敏说税 原创稿)
再有,在土地增值税上,保障房同时要视同销项,但其视同销售的收入,同样构成土地成本。亦即,如果保障房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时,也按27,060×3万÷1.11=7.3亿来确认,则其自营部分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增加7.3亿,通过加计扣除,对于保障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做到基本不吃亏、或少吃一点亏。
现在,自营部分一旦不能转让,则不存在土地增值税这个东西,这个7.3亿的可加计扣除就掉在地上摔碎了,保障房视同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纯粹白交。
虽然自持部分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出租时房产税却是要征的。相当于用低税负的土地增值税,换取了高税负的房产税。
虽说土地出让规定“只租不售”是调控一个大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中的坑却是有的。所以,企业参拍时,除了估算机会、利润、融资等因素外,还必须要把税的账算清楚,规避其中冷不防的风险。
同时,也呼吁一下,税收政策应该对“只租不售”这类做法,进行调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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