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男让弱智女生下九子,合法吗?
山东某地一男子身患梅毒,却从2006年到2021年的十五年间,和一名智力残疾加肢体残疾,拥有双残疾身份的女子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导致该名女子生下九个孩子,不但让女子感染了梅毒,最小的儿子才六个月大,也查出了先天性梅毒。
那么男子让女子生下这么多孩子,是因为自己的经济条件太好,赚的钱花不完吗?
曝光此事的网友说,男子给孩子们喝的粥里爬满了苍蝇,家中庭院到处都是排泄物。根据这种景象分析,男子的经济情况绝不乐观。
那既然女子智力残疾,男子精神健全,双方是如何走到一起生活的?原来,男子年轻时候长年在外谋生,后来年龄大了才回归家乡,因个人条件太差,难以婚配。所以女子的母亲一手安排,让自己女儿和男子同居在一起,因为不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十五年过去,第九个孩子都生了,也一直也没领结婚证。
此事曝光后,很多人质疑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这里赵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
该名男子和智力残疾女子同居,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否能合法结婚?
第二个问题,是否涉嫌强奸罪?
首先说第一点,二人能否登记结婚?
对于本案中智力残疾的女方,在婚姻法的时代,因其属于重度精神疾病患者,不允许结婚。但是到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并没有禁止智力残疾人士结婚,但是必须注意,民法典也规定了一个大前提,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那怎么个完全自愿呢?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存在智力残疾,但是,当他去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的时候,如果他对婚姻有明确的认知,知道婚姻登记的性质,并能够真实地表达出他的个人意愿,能配合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走完婚姻登记的程序,那么法律就没必要剥夺他结婚的合法权益。
但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婚姻登记为何物,也不知道婚姻的概念,更无法表达清楚自己到底愿不愿意结婚,那就不能批准登记结婚。
具体到本案,以女子目前情况,首先女子生下九个孩子显然不是心甘情愿,其次女子很可能无法如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婚姻也没有明确的认知。所以男子就不能和她登记结婚。
而反过来说,男方是否具备结婚条件?
在婚姻法的时代,梅毒一般也被视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无法登记结婚。民法典实施后,患有疾病的也可以结婚,但是对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对方知情后可以撤销婚姻。因为梅毒一般属于重大疾病,第一具有高度的两性传播可能,第二对生育的子女具有遗传性。因此该名男子想结婚,也是受到限制的,他想合法登记,必须在婚前向女方披露自己的病情,否则即便已经登记结婚,对方也可以撤销婚姻。
当然,因为女方是智力残疾人士,所以他对自己病情披露与否,并无实际意义。
再说第二点,男子是否涉嫌强奸罪?
根据1984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那么对于这名智力残疾女子,明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当地公检法要追究该名男子的法律责任,男子就需要举证,证明该名女子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完全出于自愿。如果不能证明是自愿,那么男子就构成强奸罪。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绝不是为了剥夺智力残疾人士的性权利,相反,恰恰是为了保护这些弱者的身体和精神不受侵害。
另外,梅毒是公认的严重性病,男子明道自己携带病毒,还是和女子发生性关系,给女子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其行为还涉嫌故意伤害罪。
但是,虽然男子涉嫌这么多罪名,虽然双方的同居关系是畸形的,却是女子母亲一手安排的。而且男子和女子已经生下九个孩子。而且这十个家庭成员,都被男子一手照料,所以要追究男子的法律责任,没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虽然如此,男子还是应该被谴责。本案中的女子和九个孩子都是社会中的弱者,做母亲的已经是智力残疾加肢体残疾,九个孩子又在这个畸形家庭中被迫出生,而且从一出生就得不到健康和关爱。
在现在这样高度竞争的社会,正常的家庭都在忙着让自己孩子参加补习班,准备冲刺高考,而这个男子却还在没完没了的生,生下来的孩子连饭都吃不饱,连健康都保证不了,这样的生育又有什么意义?纯粹是自私自利,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玩物和工具而已。
最后,因为此事已被彻底曝光,所以有些情况马上得到了改善。有两件事,赵律师和大家通报一下。
第一件事,男子说九个孩子已经够了,并承诺以后不会再让女子生育。
第二件事,一家人被接到当地医院进行身体治疗,免除所有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