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上市标准 | 股权评论


一、行业要求
与科创板“正面清单”的做法不同,创业板采取“负面清单”制度,以下行业原则上不接受在创业板上市:
理论上,上述12个行业的公司也不是彻底与创业板无缘,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其是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也可以接受,是否属于创新创业企业需由保荐人发表意见。


二、市值与财务指标

创业板综合考虑市值、收入、净利润,设计了多套标准,并取消了“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以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3在2021年6月12日前暂不实施。
三、其他基础条件
1、持续经营时间
 
持续经营3年以上,是按36个月计算,而非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外,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发行条件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2、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稳定性
 
应注意“未变更”与“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区别。
 
3、公司/大股东的犯罪、重大违法行为
 
犯罪: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重大违法行为: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
 
4、董监高的违规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5、大股东持股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四、创业板与科创板上市标准对比



1、发行条件方面

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不再要求核心技术人员近2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证监会在立法说明表示,经研究,创业板定位中没有强调核心科技和研发能力,因此没有将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作为发行条件

2、上市条件方面

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上市标准仅有3套,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创业板标准1和标准2实际上是从科创板标准1中的1)和2)直接复制而来,只不过创业板标准1直接去掉了市值10亿的要求,这给净利润达到2年累计5000万,但市值上不去的企业带来了重大机遇,可认为是上市标准的重大降低。

创业板标准2=科创板标准1之2
 
创业板标准3对标科创板标准4,只不过将市值要求提升为50亿。

总体而言,创业板上市标准要求更少,在净利润足够情况下不再要求市值;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只考察市值和收入,无需考察研发投入、经营现金流,显得更为务实,更加符合注册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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