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是否同时获得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3日,全某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其所在四川省遂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没有给全某某参加工伤保险。同年4月28日,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全某某的近亲属罗某某等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侵权人,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获得194766元损失赔偿。

罗某某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60232元,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罗某某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397911元,扣除交通事故案赔偿194766元,其实际应享受工亡待遇203145元,裁决由食品公司一次性支付罗某某等工亡待遇203145元。双方均不服,罗某某等起诉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60232元;食品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其不需要支付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费用,死者承担50%的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罗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82180元。

双方不服,罗某某等上诉请求改判食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60232元;食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食品公司不需要支付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费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罗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7663元。

罗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食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60232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罗某某仍不服,再次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故罗某某等有权同时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将罗某某等获得的除医疗费外的人身损害赔偿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抵扣不当,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一、二审及第一次再审判决,食品公司支付罗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397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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