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咸丰年间京山土地官契

关明成 摄
  
154年前的人们是怎样进行土地交易的?近日,市档案馆征集到一份清朝咸丰年间京山县府印制的土地买卖官契,上面记录了土地交易整个过程,它对于研究清代京山社会政治、经济及行政区划等有重要参考作用。
  
这份咸丰六年(即公元l856年)京山县府用宣纸印制的土地买卖契书,高52厘米、宽38厘米,虽已破损,但文字及印记十分清楚(如右图)。上方用蓝色印“正契执照”四个大字,四周有蓝色框,还有“立永卖”“咸丰年月”等固定文字。契书上有三处盖“京山县”大红印,表明这是京山县府印制的官方契书。契约内容用毛笔书写,主要讲东乡罗店(今京山县罗店镇)秦姓和张姓两大家族将坐落在川子岭的14块山地,两石水田,自愿卖给秦中仪。“恐后无凭,立卖约存证”。在场的见证人有秦锦玉、秦大福等。时间是咸丰六年九月十二日。  
  
据了解,晚清时期,由于外国势力的入侵,朝廷的腐败无能,国内阶级矛盾激化,贫富差距严重,土地买卖频繁,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清政府印制了“正契执照”。很显然,这是买卖双方经过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县府领取“正契执照”填写,并得到县府公证或许可的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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