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重大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这一条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要求,正是由于这一条的要求,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40号令),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
既然叫重大危险源,可想而知是指那些危险较大的,发生事故对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会造成大的损害,这些年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绝大部分都和重大危险源相关。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后面第120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查看。如果按照第120条要求,重大危险源不仅仅是指危险化学品,还包括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然而在实际执行的时候重大危险源识别和管理仅仅是针对危险化学品,GB18218标准也仅仅是指危险化学品。
比如对于放射性物品,当然也有管理,内容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新制定的《核安全法》来规范,已经不是按照重大危险源来管理的思路,也没有了放射性物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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