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量存储危险化学品

以事故案例说化工和危化学重大事故隐患标准第二十条: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关于这一条国外有一个非常严重的事故案例。

2020年8月4日黎巴嫩港口2700余吨硝酸铵发生爆炸,至少190人死亡、6500多人受伤,3人失踪,也引发了国内开展硝酸铵专项检查。

事故发生后,经过事故的初步调查,发现引起爆炸的硝酸铵,有2700多吨停在港口存放了6年,从来就没有把它当做安全隐患。当地人都把它当做了化肥,硝酸铵确实是化肥,但也可以制作炸药。

当然还有一个国内的事故案例,那就是天津812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不同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混存堆放,造成事故后果极度扩大,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这两起特大事故,特别能警示世人。

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安全风险大。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的危险化学品混存堆放、超量超品种储存等突出问题,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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