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 | ​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六种法定情形

本文作者:周伟   专职律师业务方向:公司法、合同法、民商事诉讼邮箱:zhouwei@yunya.com.cn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如何破解执行难?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是否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常常会成为困扰不少申请执行人的问题。为此,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法院裁判观点,对此予以分析,供大家参考。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主要针对的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当然,根据该规定,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也包括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至于上述规定中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一般指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如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能否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公司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股东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另外,《九民会纪要》第6条规定中新增了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即(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3-2020)》的典型案例五中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并以此支持了追加相应股东为被执行人。另外,经笔者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923号案件中的裁判观点可供参考。最高法在上述案件中认为:“股东鲍明兰在修改前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取得中科研究院同意的情况下,大幅增加认缴出资额并延长出资期限,在无证据证明中石大公司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客观上对中科研究院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最终,最高法裁定驳回了股东鲍明兰请求判决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2、股东抽逃出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主要针对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中并未规定可追加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这一点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主体范围有所区别。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常见的抽逃出资行为主要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主要针对的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根据该规定,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主体也包括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中并未规定可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点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受让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对于补足出资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案件中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如果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就转让股权的,是否就高枕无忧了呢?虽然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但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最高法发布的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的第二个案例中认为,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的,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也并不是逃避股东出资责任的“法门”,股东想以此全身而退,显然也“打错了算盘”。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主要针对的是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事实上,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已通过年度法定审计和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中并未将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作为条件。另外,本条款中并未规定可追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而且明确责任形式为连带清偿责任,这两点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所区别。总之,对于股东来说,如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目前实施简易注销的情况下,如果股东作虚假承诺,而实际上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2)出现第(1)项事由后,该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3)该无偿接受行为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结语由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需要由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人承担责任,这对各方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此外,根据《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还是会就此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但不得不说,上述规定在打击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保护债权人利益。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可以强制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这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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