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几种合法正当理由与认识误区

天津市滕律师发布时间: 04-0314:10主任律师 天津捷登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但若物业服务方提供的服务不达标或是不按约定收费,根据相关案件判例,业主基于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正当理由呢?主要分两类情况:第一类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第二类情况:其他正当合理情形,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等。

实际生活中,若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可以拒交物业费: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应由开发商缴纳而非业主缴纳;2.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3.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可以拒交全部或部分物业费;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或是收费定价不符合各地行业管理规定的;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上浮收费标准的。

注意几种拒交物业费的认识误区1.以尚未居住、使用理由来拒交物业费,不可以!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你买了房验收房了,这些物业服务就开始进行了,并不会因为买房人没有入住就不会发生费用支出,故此,此种情况是不能拒交物业费的。(除非物业合同明确约定买房人入住后才收物业费)

2.以未签物业合同、业委会不能代表自己为由拒交物业费,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由业主大会合规选聘的)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业主以房屋使用人未按约定缴纳物业费为由拒交物业费,不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使用人租赁使用房屋期间未交纳物业费,业主负连带责任需交纳物业费,然后可向使用人追责。作者最新文章履行为民服务职责,律所主任滕月辉律师深入天津某幼儿园公益普法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几种合法正当理由与认识误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20余个司法信息公开服务网站链接相关文章国家出台“物业”新规,2021年起执行,3个新权益业主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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