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中,须履行相应的说明和告知义务。这实际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先合同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方面,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没有机会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和协商,加之保险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不容易了解其真实含义,容易对保险条款发生误解,所以有必要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加以说明。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这同样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词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其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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