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转永居的180天离境限制,为什么存在着例外情况?
对于许多满足了年数要求的签证类别来说,一般在转永居的时候,移民法都会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continuous residence”(连续居住)的条件。
而且,这个“continuous residence”通常还必须是合法的(lawfully in the UK)。
其中,有些人认为“residence”(居住)这个字,除了能够以本人确实“住”在这个地方来作解释;
也能以这个人的家、家庭成员、朋友等个人的连结,以及在不在这个地方缴税,作为当事人是否居住在这里的证明。
然而这种想法,已经被这个月稍早之前的一个判决给否定了!
在R (Nesiama & O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8] EWCA Civ 1369这个判决中,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特别澄清了移民法中的“residence(居住)”概念:
→ 只能限于“本人真正地居住”在一个地方,也就是“physical presence”。
其他的不论是这个人是否在英国纳税(而纳税其实只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之一),或者是说他或她是不是在这里存在着家庭的连结、建立了生活,
都不能取代掉当事人必须“确实”居住在英国境内的这个要求。
简单的说,当时判决中的当事人(也就是申请人),他是因为持有Tier 1(General)满5年而去申请永居。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签证现在已经关闭,所有原Tier 1(General)持有人符合永居申请条件的,都必须在2018年4月6日前完成永居申请。)
然而,该位当事人在“居住天数”上没有达到移民法的要求。
根据移民法从今年1月1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Tier 1、Tier 2等5年转永居的签证类别,申请人在过去5年中的“任何”12个月内,不得离境英国超过180天,否则永居申请一般就会遭到拒绝。
(相关可参考:《Tier 1,Tier 2,家属配偶,特许签证,10年合法转永居:天数就要这样算!》;《T1,T2等签证5年转永居:算法陷阱更多,家属还得关移民监!》)
而这位当事人,当初就是因为“离境天数”超过了移民法给出的要求,所以申请才会遭到拒绝的,因为移民局认为他没有满足“合法地连续居住”在英国境内(continuous and lawful residence)。
当事人于是在上诉的时候告诉法官,应该要把他“与英国的连结"也给考虑进去,像是在英国的房产、缴税等,作为他满足“continuous and lawful residence”的一种证明。
但是人家法官说了,根据2012年底随着当时的《移民条例修订通知》所发布的说明文件(Explanatory Memorandum)就提到,移民法之所以要这么修改,目的就是为了要设下“天数限制”;
也就是说,要想满足“continuous and lawful residence”,除了当事人必须真正居住在英国境内,并且至少达到移民法所要求的天数(换言之就是移民监),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方法。
只不过,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一个有争议的点,就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当初拿到Tier 1(General)签证的时候,当时的移民法并没有对于这类签证订定“离境天数”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希望法官把这一点也给考虑进去。
他的立场其实就跟很多其他的申请人一样,在自己最早开始拿到签证的时候,原本的移民法可能没有这么严格的要求,所以并没有太过注意。
等到移民法新的修改出来了,才发现自己可能不符合永居申请的天数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许多人反应了这个现象,移民局于是在这个月稍早发布的《移民条例修订通知:HC1154》中,特别提出了相关修改:
→ 对于从1月11日开始实施的“离境天数"限制,也就是“任何”12个月内,不得离境英国超过180天的要求,移民局同意推出一个“过渡性措施”:
只要当事人所持有的签证,是在2018年1月11日之前获得核发的,那么该签证效期内的“离境天数”限制,可以依照在此之前的要求;
只有在1月11日当天或之后所获颁的签证,才需要遵守这项新的天数限制规定。
而虽然我们上面所提到的案件当事人,他在自己的上诉判决中并没有因此获利(因为他的判决结果是在HC1154公布之前就出来了);
但是相信不论是这位当事人,还是其他许多类似的申请人,未来在申请永居甚至是上诉的时候,都能多了一些有益的弹性空间。
那假设当事人真的超过了“离境天数”限制,就真的完全没希望了吗?
移民法也是有允许特殊的例外情况,这一般是必须符合以下两大因素:
1. 因为经济或人道主义危机所造成的“缺席”(这边指的缺席就是说无法满足移民法中的“continuous and lawful residence”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是因为要协助国家性或国际性的经济或人道主义危机,比如说过去曾发生过的埃博拉危机(Ebola crisis),因此必须在英国境外待超过移民法所允许的时间;
那么,申请人因为这些事件所待在英国境外的时间,将会被自动免除于计算在这“180天”的限制中。
申请人届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当初的“缺席”确实是和这些事件有关。
2. 因为严重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缺席”
这种情况可以是说,申请人患了严重的疾病,或者是申请人的家人患了重大疾病,导致申请人在国内或其他国家待了较长的时间,以至于超过了移民法的规定;
也可以是说,因为战争、天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申请人回不来英国,而导致离境太久。
当然,所谓的严重或不可抗拒的情况,并不是只能限于上面所提到的,也可以是其他的因素所导致。
申请人如果认为自己确实存在这类合理的理由想要提出解释,一定要附上详细的证据来做出说明。
可以提供的证据有(但不限于):
-诊断证明
-出生或死亡证明
-原本的旅行计划被迫中断的相关证明
最后丽莎还要提醒的一点是:
如果申请人是因为还有其他英国境外的工作,而导致自己的离境天数超标,这一点是不能被视为例外情况来看待的。
就移民局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因为境外的工作而导致自己需要离开英国那么长的时间,就代表自己在英国的工作是次要的,因此不能符合移民法的要求。
此外,不论申请人的“缺席”是不是跟自己在英国境内的这份主要工作有关,不论是出差还是其他情况,只要是超过了规定的180天,一般就是不符合转永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