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移民控管不给申请人自己的移民档案? 法院判英政府违法!
有定期阅读丽莎文章的忠实莎粉们应该知道,对于自己的移民纪录和档案,当事人是有权利向英国移民局索要的,这一般被称之为“Subject access request”(也就是向移民局索要自己的移民档案)。
而且,自从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自2018年5月正式实施后,当事人申请“Subject access request”的话,还必须是免费的,移民局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不过,不少人可能不太清楚的是,即便如此,关于“索要档案”的政策,其实移民局还藏有“豁免条款”(这被称之为“Immigration Exemption”);
这个条款就是说,根据英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的Paragraph 4之Schedule 2,这种“索要某人纪录/档案”的权利,当触及到“移民管控”的时候,是不适用的。
说白话,该条款保障了移民局,如果出于“移民管控”(Immigration Control)的因素,是可以拒绝提供档案给当事人的。
这么说来,当事人有关这方面的权利,并不是全面开放,而是因为“豁免条款”而依然存在限制。
在最新出炉的R (Open Rights Group & the3millio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 Anor [2021] EWCA Civ 800案件中,上述“豁免条款”受到了直接挑战,移民局这项政策被指是有违GDPR的。
事实上,这次的上诉法院判决,并不是移民局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挑战;
早在2018年8月的时候,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两个机构-Open Rights Group和The3million),就已经申请把挑战带到法庭上,但首战遭受了失败。
英国高等法院在2019年出炉的判决中,站在了移民局那方,并不认为当时在《2018年数据保护法》中新增的“豁免条款”,有不合法的地方(事实上原先的1998年版本-Data Protection Act 1998是没有这项条款的,“豁免条款”是在2018年版被添加上去的)。
这使得,当事人Open Rights Group(数据权保护机构)和The3million(欧盟公民居住权守护机构),只能再把案件,继续上诉至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怎么说?这和GDPR有啥关系?
首先,有人可能会问,GDPR不是属于欧盟的法律吗?英国都已经正式脱离欧盟了,欧盟的法律还管得着吗?
上诉法院对此有给予解释:
原本在英国脱欧前呢,如果英国法律和欧盟法律有相抵触的地方,会需要以欧盟法律为准,就是说欧盟法律基本是高于英国法律的。
然而,虽然现在英国脱欧了,但是许多欧盟法律仍直接被继续沿用(这称之为“Retained EU law”-我们将它简单翻译成“保留欧盟法”)。
因此,当面对“Retained EU law”的时候,其原则仍然是维持先前的(也就是脱欧前的规则),需要先以“带过来”的欧盟法规为基准;而这不再是因为英国是否为欧盟一员,而是英国自己法律的规定。
那么,基于这样的基础,上诉法院的法官,就很容易能够判定出,英国《数据保护法》中的“豁免条款”,是否已经违反了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了。
基本上来说,GDPR所保护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个人数据的使用和获取权利,几乎可以说是全面性的;除非,只有满足了GDPR-Article 23指出的特定情况,才会出现当事人权利有被“打折”的可能。
可是呢,《数据保护法》中的“豁免条款”,根本就无法满足这些豁免情况(这基本指的是,无法符合Article 23(2)所提出的条件):
因此,法官认为该“豁免条款”的存在,是有违GDPR;换句话说,是不合法的。
→ 所以,下一步呢?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官认为目前“豁免条款”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但却也指出,这是可被修正的。
就是说,上诉法院有意把“球”丢给英国议会,让他们去伤脑筋,看是否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正。
这可以是,直接修法让“豁免条款”符合GDPR的特定豁免情况;甚至是直接把整个“豁免条款”给移除。
不过,由于英国政府仍然可能对于这次的判决提出上诉;所以必须说的是,虽然这次的判决迎来了一些胜利的曙光,但在短时间内,“豁免条款”恐怕仍然会继续存在着,直到下一步的动作明朗化。
丽莎提醒:即便如此,这并不是说,现在想要申请个人移民纪录或档案的当事人,就一定会(或者很大程度会)受到干扰。
应该说,一般除非情况比较特殊,否则当事人申请“Subject access request”还是比较正常/顺利的。
只不过说,“豁免条款”的存在,是让移民局有权力,出于“移民管控”的理由去拒绝提供一些文件,但并不是移民局一定要去为难当事人。
一般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想要索要自己的移民纪录,是不应该受到干扰或拒绝的。
并且同时,虽然上面的案件是由欧盟公民居住权守护机构提出的,但一旦政府修改法律,能够移除“豁免条款”的话;
这将不只使欧盟申请人获益,其他非欧盟的申请人,也同样得以适用。
→ 文末补充:为何需要申请移民档案?
事实上,当事人在移民局的档案,在很多时候可以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
比如说:
1. 当事人记不清以前签证,或者难民申请所提出的理由,又或者说已经忘记自己曾经对移民局讲过什么话、提供过什么文件;
2. 当事人已经忘记自己以前签证申请的时间,不知道自己的申请,是否是在原有的签证到期之前递交的;
这一点对于那些想通过10年合法居留来申请永居的人来说,调出自己的移民档案几乎是必须的。
因为通过移民局的纪录,当事人可以清楚地查看自己在英国的居留,是否有出现任何“断档”(也就是我们说的“Gap”);否则的话,将有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3. 当事人以前曾经收到过移民局的某种承诺,要给自己身份;
但是移民局现在改变主意了,或者说移民局把本来应该是自己的身份,错误地给了别人。
这种情况在前几年的5年遗案案件中经常发生。由于管理混乱,移民局经常把属于一个人的身份纸,寄给了另外一个人。
因此,当事人如果申请到移民局内部的档案,将有助于澄清这些事实。
4. 当事人没有任何文件或者资料,可以证明自己在英国的居住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的档案也可以提供许多有用的信息。
因为,移民局的档案中,一般会包括:
-当事人什么时间进入英国
-有没有被移民局抓到过
-有没有递交过申请
-以及这些申请的文件等等
这一点就适用于想要申请20年非法居留的当事人了。
当事人应该考虑把自己在移民局的档案调出来,便能够直接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料,来帮助自己的申请,作为自己在英国待了20年的有效证据之一。
→ 移民档案也会包括移民局过往所做出的决定,以及做出这些决定的原因
比如说,移民局过去曾经拒绝过当事人的什么签证申请,而且拒签的原因是什么。
有了这些资料,当事人在下一次申请的时候,可以提前先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充足的准备和解释;这将更有助于之后申请的成功。
→ 移民档案也有助于申请“改名改生日”
事实上,移民档案可以包括以下的信息和文件:
♦ 当事人以前所有签证,或者难民申请纪录和文件复印件
♦ 移民局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所做出的决定
♦ 当事人入境英国的海关登陆纪录
♦ 移民局在处理当事人的案件时,所留下的笔记等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向移民局申请了自己的移民档案,可能可以看到:
1) 移民局在过去是否知道自己使用了假名字或假生日?
如果说,移民局原本就已经知道,自己有“两种”个人身份(比如说真的名字和假的名字);那么就表示,移民局当初在给身份的时候,明明知道当事人用了假的个人信息,却还是给出了身份。
因此这时候,当事人想要去申请更改自己的名字或生日,一般都不会有问题的。
2) 移民局当初给当事人身份,跟他或她使用假名或假生日有没有关系?
3) 移民局是不是对当事人有做出“有益”的评论?
比如说,移民局对于当事人之前的案件,给出了良好的评价,认为当事人就是应该可以被核准身份的。
或者是说,从过去的移民档案可以发现,移民局当初给予身份,事实上是因为当事人满足了些什么条件;因此移民局给出身份,跟当事人使用真名或假名,基本没有直接的关系。
也就是说,即便当时移民局知道了当事人使用假名字,基本上也是会给予他或她身份的。
这样一来,当事人想要去申请更改名字或生日,一般也不应该会有问题。
*另外,过去这些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评价,不只可以拿到改名改生日上;之后再拿去其他的申请使用,甚至是说拿去司法审核的时候使用,都是能够帮助当事人的有利证据之一。
4) 移民局在过去是否(曾)打算遣返当事人?
同样的,从移民档案中,当事人也可以知道,移民局过去是不是有要遣返自己的想法。
假设说,移民局过去根本没有申请过相关文件,(该文件的)目的是要将当事人给遣返回国;那么一般就表示,移民局根本就没有过这种想法,或者是根本就遣返不了当事人。
既然这样,移民局只好给当事人身份。也就是这种因素,这跟当事人是否使用真名或假名,也不应该有直接的关系。
*还要补充的一点是:当事人的移民档案,既然可以拿到申请身份的时候使用,也自然是可以拿到“司法审核”的时候使用。只要移民档案中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些都是可以让当事人拿出来为自己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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