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罪名的不起诉率最高?

非法采矿罪精准辩护之不起诉要旨郝斌斌[1]不起诉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达到法定情形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职权的关键内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的类型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特别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持续改革与创新,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正在大力推进中。在此背景下,刑事司法对刑辩律师的辩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区间式量刑建议转变为精准化量刑建议,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精准辩护及量刑协商尤为关键,必然需要律师的全面介入,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检察文书”模块,以“非法采矿罪”为案由,文书类型分别为“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层级选择江苏省,进行检索、分析,以期整理、归纳出具体罪名的不起诉要旨,为精准辩护提供实践支撑。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的自然资源,于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性更不言而喻。为此,我国制定了相对严苛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严禁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无证采矿符合法定条件的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无证开采行为在现实中情形非常复杂,造成无证开采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都构成非法采矿罪。作为典型的行政性犯罪,由于固有的矿产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导致本罪在定罪量刑上认定存在诸多争议。一、非法采矿罪不起诉大数据不起诉率是检察职权行使程度的重要指标。截止2021年6月8日,江苏省各地人民检察院共公布了502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检察文书,其中起诉书396件、不起诉决定书106件,不起诉率竟高达21.12%。由此可见,精准辩护在非法采矿类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非法采矿罪不起诉大数据为基础,分析、探究非法采矿类案件不起诉要旨,有助于提高此类案件的辩护精准度和有效性。(一)不起诉类型及不起诉率以非法采矿罪的502份检察文书为基础,笔者逐份解读了106份不起诉决定书,并将法定、酌定、存疑不起诉的数量及不起诉率整理归纳如下。年度检察文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法定酌定存疑不起诉率2017575340047.02%201821117734192416.11%201913593421172431.11%2020985922017522.45%2021※1814404022.22%合计5023961062475721.12%(※其中2021年数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检察文书上网公开情况。)从上述表格,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  非法采矿罪的不起诉率远远高于所有案件的不起诉率。有关实证分析报告曾经统计过不起诉率,在1.5%至5%的区间浮动;而2017年至今,江苏地区非法采矿罪的不起诉率高达21.12%。2. 法定不起诉极少发生。非法采矿行为首先是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才有可能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因此,大量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均经历了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措施前置程序,在案发第一时间就能最大限度固定了非法采矿的证据,由国土资源部门移交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必然极少出现法定不起诉的情形。3. 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概率近乎于平分秋色。其一,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从犯、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概率相对较高;其二,由于行政措施前置程序的存在,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收集、制作了大量证据,如果缺失核心证据导致证据锁链未形成的,侦查机关重新收集的可能性极低,据此,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概率也相对较高。(二)人民检察院维度2017年至今,江苏省共有46家人民检察院审查过非法采矿类案件,其中16家人民检察院作出过不起诉决定书。根据统计数据,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 在江苏省内,非法采矿类案件更多地发生在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案件数量排名前列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区一般都是江苏省内矿采资源开发利用指标排名靠前的地区。2. 8家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率高达50%以上。从辩护的专业性和有效性考量,参与这些人民检察院审查的非法采矿类案件的辩护,更需要专业的刑辩律师从事实与证据、定罪与量刑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如是,辩护的成功概率相对较高。3.  非法采矿案件数量排名前15名的人民检察院中,有10家人民检察院作出过不起诉决定书。审查非法采矿案件数量越多的人民检察院,对此类犯罪出罪、入罪的标准掌握相对更娴熟,控辩沟通必然更为高效,更能凸显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和专业度。4. 非法采矿案例数量排名靠后的人民检察院,越少出现不起诉的情形。虽然案件数量少,但正因为鲜有发生,才会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审查案件——是否不起诉必然更加谨慎,因此,不起诉的情况相对罕见。三、非法采矿罪不起诉要旨经过筛选整理,从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笔者将非法采矿不起诉要旨分类整理如下:(一)法定不起诉要旨1.  被不起诉人系被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未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2.  被不起诉人为收取补偿费,与非法采矿行为人开会协调,既无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亦无非法采矿的实行行为,被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二)酌定不起诉要旨被不起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具有以下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1)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2)具有自首、立功、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3)受雇佣、指示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例如运输、测量、搬运工作等杂务,领取相应劳动报酬,参与程度相对较低;(4)协助、帮助他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例如望风、负责驾驶用于犯罪的交通工具等;(5)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6)具有主动退赃,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大部分被追缴、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不需要修复等情节。(三)存疑不起诉要旨(1)认定非法采矿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例如是否明知他人为非法采矿,仍提供运输服务等;犯罪嫌疑人投资入股参与某水库清淤工程,其本人非长期在施工现场,不参与现场清淤开挖,因此其主观上明知他人超深开采、客观上参与实施超深开采行为的证据不足。(2)认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证据不足,例如在没有直接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情况下,是否参与利润分配;受雇佣者,在领取工资之外,有没有领取业务提成;有没有收购非法采矿而来的矿产品,以及具体数量和价款;以转让的方式退出工程项目后是否有非法采矿行为。(3)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证据不足,例如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加工厂电脑过磅记录;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节点,非法采矿的数量和价值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非法采矿的价值达到人民币5万元。(4)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不一,缺少单机船主购买砂子的证据,也没有相关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居间介绍“某甲”帮助运输船捏造海事签证手续以应付海事部门检查,虽然该行为对运输海砂行为起到一定帮助作用,但犯罪嫌疑人与非法采矿行为人并无事前通谋,不宜直接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共犯,且供述实际办证的“某甲”未归案,办理签证的具体情况也未完全查清,且上述签证有无实际发挥作用也有待进一步侦查。(5)主客观证据均不足,例如主观上明知越界超深开采、原采矿许可证期满后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而继续开采,客观上参与实施越界超深开采行为以及参与越界超深开采的数量和价值的证据均不足。四、非法采矿精准辩护要点(一)精准辩护的前提和根基——有重点地阅卷1. 重视发破案经过。非法采矿行为首先是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才有可能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因此,非法采矿发破案经过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后移送公安机关为常见形式。移送型案件,在移送之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形成了相关证据,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过程需要重点关注;公安机关直接立案型案件,因为缺乏行政证据,需要重点关注,其一,相关犯罪事实有无及时固定,例如在需要对非法采矿的范围、数量、价值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因为缺乏行政处罚程序——没能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的情况极有可能出现,公安机关启动的鉴定能否客观反映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尤为关键;其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立案查处或者未移送公安机关的原因也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措施已经发挥作用并制止了行为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故案件未达到行政违法犯罪化——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程度。2. 需要着重审查以下类型书证: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对涉案矿产资源的各类文件,是否存在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采矿许可证或者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等情形,但是有政府部门文件明确同意开采,虽然该文件不属于采矿许可证,但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犯罪需要注重论证。二是鉴定意见,下文将重点阐述。三是书证中提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助于辩护人快速了解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外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二)重视应然和实然鉴定意见1. 非法采矿罪的出入罪极为依赖鉴定意见,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依法启动了必要的鉴定,或者已经启动的鉴定并非一定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缺失的应然鉴定意见和不能采信的实然鉴定意见,极有可能成为精准辩护的第一要点。辩护人除了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还需要通过阅卷和检索,掌握必要的矿产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在此前提下,才能准确解读应然和实然鉴定意见。常见的鉴定难点有:无证开采的情况下采矿量,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及采矿量,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和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的认定等等。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如下:(1)鉴定机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其一,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其二,鉴定机构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职业禁止等情形;其三,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其四,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2)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否符合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3)鉴定依据是否客观、有效。特别在越界开采的案件中,开采前的测绘图和开采后的勘察图的形成时间与指控的犯罪行为的时间跨度是否匹配,能否客观、真实反映有无越界开采的情形及越界开采的量等等。(4)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其一,引用的专业技术规范是否适用于鉴定事项;其二,引用的专业技术规范是否失效,是否被新的技术规范替代。(三)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1.被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的人员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其一,被雇佣者实施的行为是否与非法采矿行为密切相关,从普通人的标准判断,其是否明知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其二,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被雇佣者一般不以犯罪论处。2.以公司为主体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公司股东或入股投资但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首先,审查该股东/合伙人事先是否明知他人非法采矿——是否参与实施非法采矿的预谋、决策及具体的实施行为;其次,该股东/合伙人在非法采矿过程中是否已经明知了非法采矿行为,并参与利润分配;最后,该股东有没有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及参与程度。随着矿产资源的价值不断攀升,非法采矿行为屡禁不止,日益猖獗,犯罪常表现为团伙作案,近年来,更是逐渐发展形成链条化、集团化犯罪,其中牵涉利益众多、关系日益复杂,办案机关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都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笔者针对该类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要旨进行了数据梳理和不起诉理由分析,以期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办案实务提供参考和指引。[1]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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