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为确认违法后,怎么赔偿?最高院:不应低于市场价
纵观以往的征地拆迁,我们不难发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强拆、强征一直轮番地在上演。不过,被征收人在遇到违法强拆、强征后,可就因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相关损失要求给予赔偿。
说到了赔偿,许多被征收人可能会认为赔偿跟补偿是一样的。
但其实并不是的。
行政赔偿和补偿是两条互相平行的直线,不论是从概念上还是性质、适用的法律法规上都有诸多的差异。
就概念而言,行政补偿则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而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既然不一样,那么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呢?应赔偿哪些呢?
王先生是吉林省人,其在当地购买了无房产平房一间,后又自建连体平房三间。2006年,区政府对王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随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王先生向区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但是没有得到答复,遂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王先生xx万元及利息,赔偿王先生室内财产损失xx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王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1、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首先,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因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是有权申请行政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因此在遇上征地拆迁时,如果拆迁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拆除房屋,那么被拆迁人可大胆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即行政赔偿,千万别拖延,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想要再申请赔偿估计就会比较的困难。
2、赔偿应按“直接损失”进行
其次,对于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那么赔偿是按“直接损失”来进行赔偿的。可这个“直接损失”是怎么理解的呢?都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直接损失”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
也就是说,除了要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损失、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之类的费用之外,还需要保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只给被征收人某一种补偿方式或是只给因强拆造成房屋损失的赔偿,那么则是不合法的。
3、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市场价值
另外就是关于赔偿标准。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院认为,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本案中,王先生被拆除的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所以,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确定对王立成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与王先生这样的情况有很多,但是在遇到时一定要积极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不可一味地等待,只要被征收人有效地应对,就有很大的机会获得赔偿或是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