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连带,依据这四个步骤进行
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实现侵权连带责任可以依据下列四个步骤进行:
首先,要确定整体责任。即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形式,依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
其次,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即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而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基本方法是参照各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份额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要求。若在同一案件中,各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则不宜以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因为在过错推定中,是不能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
二是,考虑过错程度时,还应充分考虑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行为人的利益得失。对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使自己丧失某种利益的人,可以适当少分担赔偿数额;对于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的人,可以适当多分担赔偿数额。
三是,适当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以便于责任分担判决的执行。
再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赔偿权利人向共同责任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提出赔偿请求,连带责任人均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中一人或数人无力赔偿或不能赔偿,则由其他共同加害人承担这些责任,以满足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最后,连带责任人间接的追偿。追偿之诉,也称为责任分担之诉,它发生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人间。当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请求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份额责任。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是在原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关系消灭之后,又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