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网络造谣、诽谤他人被判刑 | 黄埔案例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

任何个人的观点、意志

都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迅速传播

互联网广泛传播了声音

但值得警惕的是

发布的未经查实的信息和内容

也会经由网络得以迅速而广泛的传播

让人轻易就触犯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云某注册并使用新浪微博账户,以及组建并实际管理五个微信群,在新浪微博、腾讯微信群上捏造并发布不实信息诽谤多人、并损害某网络公司的商誉。

被告人云某

1

捏造“无法直视XXX内容”、“《徐某前女友匿名投稿》”等多篇关于被害人徐某生活、家庭的不实信息内容,在互联网上散布,公众浏览次数均达到5000次以上,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讨论,严重损害了徐某的名誉。

2

捏造被害人徐某某系被害人徐某的子女,以及被害人徐某某存在基因缺陷等不实信息内容,并配上足以使人认为被害人徐某某系徐某子女的照片,在互联网上散布,公众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讨论,严重损害了徐某的名誉。

3

捏造被害人汤某有“山鸡、野鸡、野模、夜店女王”等称谓,称徐某是汤某“认识的所有piao客里面最有钱的”等关于汤某与徐某的认识方式、汤某的感情经历、身体状况等多篇不实信息内容,在互联网上散布,公众浏览次数均达到5000次以上,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讨论,严重损害了汤某的名誉。

4

捏造被害人唐某“有把柄被徐某捏住”等不实信息内容,在互联网上散布,公众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讨论。

5

在被告人云某组建和管理的微信群内,有他人发布的“扫码观看”的二维码和链接,严重损害唐某的名誉。

6

捏造该网络公司监控员工个人隐私、公司上市目的是为了实现资产外逃等内容,在互联网上散布,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讨论,损害了该网络公司的商业信誉。

裁判结果

张庆国

刑庭三级高级法官

埔法课堂

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为情节严重。

本案被告人云某捏造、散布的涉及徐某、汤某、徐某某等人个人名誉的不实信息,点击、浏览超5000次的,可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予立案追诉。

被告人云某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仅涉及网络公司的不实信息,损害了网络公司的商业信誉,对被告人云某捏造该部分不实信息的行为应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定罪处罚。

而被告人云某捏造、散布的信息既涉及个人又涉及公司的,则应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判处。

诽谤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部分捏造、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中,被告人云某损害个人名誉和公司商业信誉行为是同一的,而又因为徐某等个人的名誉与公司的商业声誉是休戚相关的,所以其所造成损害后果无论以哪个罪名进行评价也应认为是相当的。因此,择一重罪处罚仅需就法定刑进行比较,诽谤罪的法定刑高于损害商业信誉罪,则被告人云某捏造并散布的既涉及个人,又涉及公司的不实言论,应计入诽谤罪进行处罚。综合全案,应以该二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为情节严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予立案追诉。

提醒

在互联网上以下行为即构成诽谤罪

利用信息网络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即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的便捷的同时

也需谨言慎行

免得等锒铛入狱时后悔莫及却也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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