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罪名疑难精解】“故意毁坏财物罪”九个常见疑难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常见疑难问题
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目录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恶势力”的认定
二、故意毁坏无体物行为的定性
三、故意毁坏非法财物行为的定性
四、“毁坏”与“非法占有”的区别
五、利用他人账号进行交易导致财产损失的行为的定性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区分
七、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放火罪的区分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九、“碰瓷”行为的定性
《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目录(点击查看全书目录)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恶势力”的认定
案例15-1 唐某1等8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参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多人共同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案件中如何同时认定其构成“恶势力”犯罪?
裁判要点:在零陵区某某乡某某1自然村与某某2自然村因饮水问题发生纠纷的过程当中,以唐某2为首组织,被告人唐某1、唐某3、唐某4等人积极参与,利用宗族势力,采取暴力手段,多次煽动、组织村民实施破坏电力设备、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每次实施犯罪行为均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唐某1、唐某3、唐某4积极参加以唐某2为首组织的恶势力犯罪,先后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唐某5、唐某6、唐某7、唐某8、唐某9积极参加以唐某2为首组织的恶势力犯罪,伙同他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唐某10积极参加以唐某2为首组织的恶势力犯罪,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15-2 林某1故意毁坏财物案【参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偶发性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能认定其构成“恶势力”犯罪?
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恶势力”首先是时间上经常纠集在一起,其次是人数上一般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本案是被告人林某1因被害人李某1未依约带工人来帮其采摘青椒,而与被害人李某1产生纠纷,从时间上看属于偶发的,并不是经常性,参与毁坏财物人员也是被告人临时纠集,并不固定,故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特征。
案例15-3 余某某、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参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事出有因的故意毁坏财物是否能认定其构成“恶势力”犯罪?
裁判要点:本案属于因同案人林某2为了报复被害人刘某1儿子刘某3而纠集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四被告人及同案人均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根据在案证据,四被告人及同案人并没有涉嫌以纠合性组织或群体在相对固定区域行业内进行一种数种犯罪活动和对社会创造出危害,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或者同案人参与黑恶组织或者恶势力团伙,故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案件。
二、故意毁坏无体物行为的定性
案例15-4 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参见公报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争议焦点: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采用高进低出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行为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旨在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成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已经被刑法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故意毁坏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数额多少是一个要件。股票不同于一般财物,既有即时行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也有平均价、成交价、收盘价等,而且其价格呈不断波动状态。对以股票为犯罪对象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如何计算损失数额,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因此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计算本案的犯罪数额。
三、故意毁坏非法财物行为的定性
案例15-5 江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 参见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故意毁坏非法财物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裁判要点:经查,涉案山场虽是江某甲的自留山,现无证据证实江某甲是否有将被砍伐果树的自留山转卖给江某乙,但证人江某丙、江某戊、江某丁、罗某某、江某辛、江某乙的证言可以证实被砍伐的黄花梨树系被害人江某乙种植,长期由江某乙管理或委托其他人管理,其果树收益也归被害人江某乙的事实,可以认定被砍伐的果树所有权属于被害人江某乙。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因想收回该山地,未经江某乙同意,砍伐毁坏他人种植经营管理的果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毁坏”与“非法占有”的区别
案例15-6 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集(总第39集),第310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争议焦点:如何区分“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
裁判要点: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观上两者都非法排斥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后者则以毁坏为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比如,行为人非法取得了他人的一件具有很高经济价值的古董,放置于家中或将其变卖,均体现了其对该古董的价值的利用或处分,均属于遵从其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如果其具有永久性地将该古董占为己有的目的,即可以认定其属于非法占有。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非法毁坏”中,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毁灭。虽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其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分析、认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损或毁坏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毁坏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的,无论其是否已实施了毁坏行为,都应以非法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或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五、利用他人账号进行交易导致财产损失的行为的定性
案例15-7 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7)虹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利用他人账号买卖认沽权证,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一名股民,在主观上明知股市的风险,且其对认沽权证并不精通,而且一旦造成亏损也无经济能力予以赔偿,客观上却在该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实施了擅自买入的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构成的主、客观的要件,故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2011年6月13日施行)
第六条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七、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放火罪的区分
案例15-8 王某某等放火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第150号案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争议焦点:以纵火的方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毁坏财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然也包括纵火的方法。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往往会造成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损失。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毕竟是有别的。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的方法,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反之,如果已危害或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是放火罪。判断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要结合放火的地点以及放火时周围的具体环境等因素来分析。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案例15-9 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参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行为人以毁坏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两次参与持械损毁“三味书屋”财物,损失价值近2万元,情节严重,同时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同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但从本案的事实分析,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藐视国家法制和社会公德,无故两次持械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均达到严重恶劣程度,被告人的两次行为并非独立构成,均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因此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九、“碰瓷”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2020年9月22日施行)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