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理百问:增值税为什么具有中立性
增值税是以商品 (含应税劳务、 服务) 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已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成为全世界征收国家最多的税种之一。增值税如此受欢迎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也就是俗称的中立性。为什么说它具有中立性?
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它不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的利润无关,无论是应负担的销项税额还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计入损益。例如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售价200万元(假设该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 13%),销项税额26万元,共收到货款226万元;这批商品的不含税进价是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元,共支付了采购款113万元,假设当月没有发生其他业务,甲公司该月应缴纳增值税13万元,毛利为收入200-成本100=100万元。
其次,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一个基本商品流通为例, 甲商品的流通过程由甲到乙、乙到丙、丙到丁共三道环节, 各环节售价分别为 100 元、 150 元、 200 元, 如果征收营业税,则对 100 元按 5% (假设营业税税率为 5%) 征税后, 再对 150 元按 5%征税, 最后对 200 元同样按 5%征税。 在对 150 元、200元各按 5%征税时,其中的 100 元、150元已经在前两道环节各按 5%征过税, 多次征收就形成了重复征税。若采用对增值额征税的方法, 则第一环节对 100 元按照 13%征税(假设该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 13%,不考虑第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价格为不含税价,下同), 第二环节按增值额 50 元征税, 即(150-100)×13%, 第三环节再按增值额 50 元征税, 即 (200-150)×13%, 这样一来, 实质上是仅对最终售价的 200 元按 13%征税, 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第三,增值税避免了同一价值部分的重复征税。上例中,如果征收营业税,对乙、丙企业来说, 在赚取相同利润率的时候, 所承担的税负却完全不一样, 第一道环节甲企业只需按 100 元×5%来缴税, 而第二道环节乙企业却需要按 150元×5%来缴税, 第三道环节的丙企业要按 200 元×5%来缴税, 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增多, 附加在同一个商品上的税负也越来越重。而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 避免了对同一价值部分的重复征收, 当商品平价流通时, 增值税征收方式不会产生流转税, 减少了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避免了同一价值部分的重复征税。
第四,增值税环环征税,环环退税,直至进入最终流通环节(个人消费或生活消费)不再退税,最终消费者承担了全部税款。可以这样理解,你所抵扣的进项税款是你付给上游的,如果不能抵扣了就是你的成本;你要交的销项税额是你从下游那儿收的,差额是上缴给国家的。当税率下降时,以含税价结算的情况下,价格不变;在以不含税价结算的情况下,税率下降的红利最终由消费者享有。举个例子,某房地产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某项目采用一般计税,2019年1月在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业主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即约定的是以含税价结算,则无论增值税税率下降或者上调,对房屋总价款没有影响。但是如果合同签的是,约定房屋总价款120万元(包含10%增值税),当税率下调后,假设为9%,房屋价款会相应变更为1200000÷1.10×1.09=1189090.91元,如购房款尚未支付,则业主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应付款差额10909.09元。
综合以上原因,增值税完美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最重要的特征,也就是税收不对企业经营者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做出干扰,而主要由市场对其发挥基础性、主导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