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出世,学者研究发现:难怪秦始皇不杀风流赵姬

赵姬是秦始皇的生母,但我们都知道,赵姬风流成性浪漫放荡,即便贵为太后之后依然不改本色,先与吕不韦纠缠不清,后与嫪毐暗结珠胎,并为嫪毐生下两个孩子。后来,嫪毐密谋“王即薨,以子为后”,准备发动政变杀死嬴政,让他俩的孩子成为秦王,当然他们的叛乱被秦始皇轻松平定。

平叛之后,嫪毐必死无疑,但如何处理赵姬呢?《史记》记载,秦始皇将赵姬囚居在雍城,明确表示与她断绝母子关系,并没有杀死赵姬。那么,秦始皇为何不杀赵姬呢?毋庸置疑,秦始皇不是嗜杀之人,而且生养之恩孝义之道,3-9岁在赵国与母亲相依为命的经历等,让秦始皇很难下辣手。但鲜为人知的是,秦始皇不杀赵姬可能还有一个法律的依据,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yàn,审判定案)书》另有解读。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地区,考古挖掘了一批西汉早期古墓,出土了《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和遣策(记录随葬物品的清单)共八种文书,涉及汉代法律、军事、历法、医药、科技诸多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在这些珍贵的文书中,《奏谳书》是一部法律案件汇编,一共包括22个案例,以鲜活的法治案列反映了秦汉判案思维,其中第21个案例“杜滹(hū)女子和奸案”,就与赵姬这种情况极为类似,详情见下:

《奏谳书》:“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丧棺在堂上,未葬,与丁母素夜丧,环棺而哭,甲与男子丙偕之棺后内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

大意是杜滹一女子甲,丈夫公士(秦汉最低爵位)丁病死,还没有安葬,女子甲与婆婆素守丧,环绕棺材哭泣。夜里,女子甲与男子丙在棺材后方的屋内通奸。第二天,婆婆素向官府告状,官吏将女子甲逮捕,但如何定罪量刑成为疑难。

如果以儒家思想判案,女子甲几乎必死无疑,但秦代与汉朝早期还算“法治社会”,对女子甲的定罪量刑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文,不能搞春秋决狱。但问题在于,女子甲与男子丙太猴急了,制定法律条文的人也没有预料到这种情况,于是如何给女子甲定罪成了难题。杜县官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直觉上认为女子甲有罪,但在定罪量刑上出现困难,于是就上报到了最高法院——廷尉。

接到案件之后,廷尉府高度重视,“廷尉毂、正始、监弘、廷史武等卅人议当之”,一群最高层相聚讨论,最终一群人得出的结论是女子甲有罪。

“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保持身体完整)为舂。告杜论甲。”

大意是妻子尊重丈夫,当是尊重父母的程度次一等,女子甲丈夫去世后不悲哀,反与男子丙通奸与旁,触犯了不孝罪和敖悍罪(适用于妻不敬夫)的律条规定。逮捕之人虽然没能抓奸在床、捉奸成双。女子甲应当判为舂(不施加肉刑,舂米)。

女子甲不孝罪的由来,并没有直接法律条文,而是根据“父母死,未葬,奸丧旁者,当不孝”推导而来,不孝罪的明确刑罚是弃市死刑,但女子甲的情况有所不同,不能判处死刑。另一条法律规定“死以男为后(继承人),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公士丁去世之后,第一继承人是他儿子,如果他没有儿子,那么就是公士丁的父母,再次是公士丁的妻子,最后是公士丁的女儿,反过来说女子甲只是第三顺位继承人,就不能苛求她百分百尊重丈夫,因此女子甲有罪,但应该是不孝的次一等罪行,即“不孝之次,当黥为城旦舂”。又由于“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女子甲的丈夫是公士,因此按律保持身体完整,不予以在脸上刺字——黥。

女子甲敖悍罪的由来,相对比较明确一些,因为敖悍罪也适用于妻子对丈夫的不尊敬,但问题在于丈夫已经去世,所以这一条罪行也很勉强。按律“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也就是处以不附加肉刑的城旦舂,足戴铁镣铐,到巴郡的盐官的盐场里干活。城旦是针对男犯人的刑罚,舂(治米、舂米)是针对女子的刑罚,但具体处罚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会根据需要调整,比如城旦本是筑城,但这里却是到盐场干活。

需要说明的是,秦汉时判定和奸罪,“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就是说必须捉奸捉双、捉奸在床,双方互相“校核”对方的犯罪,然后判为“隶臣妾”,而不是随便说说就是和奸罪了。由于女子甲丈夫已死,因此这种行为算不上和奸罪,自然不该被判为隶臣妾。

廷尉府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尽量找出相应的依据,用于本案判决。由于古今社会变化很大,如今我们很难理清其中的逻辑,但可以看到当时判案还是比较严谨的,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持。

然而,过了一些时间之后,一位名叫申的廷史出差回来,看到本案判决之后,立即认为廷尉的判决不恰当,并提出了五个问题。上文谈到,“廷尉毂、正始、监弘、廷史武”等人讨论,按照顺序“廷史”应该是廷尉府的四把手,职位不高不低。

第一:父亲健在,儿子三天不给他吃饭,与父亲去世,儿子三天不上坟,各自该如何判决?廷尉认为前者弃市死刑,后者无罪。

第二:父亲健在,儿子不听教诲,与父亲去世,儿子不听教诲,各自该判何罪?根据第一条提炼出来的法律原则,廷尉等人认为“不听死父教,无罪”。

第三:丈夫健在,妻子自住再嫁,与丈夫去世,妻子自住再嫁,哪一个罪行更重?廷尉认为前者该判处黥为城旦舂,后者无罪。

第四:欺骗健在的丈夫,与欺骗死去的丈夫,哪个罪重?根据上述法律判决逻辑,廷尉认为后者无罪。

第五:官吏身份的丈夫日常上班,妻子在家,白天与他人通奸,司法官吏没有在“校上”逮捕她,怎么判罪?由于捉奸在床、抓奸成双,没有当场抓住时,廷尉判决是无罪。

于是,廷史申反问既然“欺死父罪轻于侵欺生父,侵生夫罪重于侵欺死夫”,且女子甲与男子丙奸棺丧旁时“捕者弗案校上”,没有抓到现行,那么为什么还“独完为舂,不亦重乎?”不是罪行太重了吗?这一番话让廷尉府的官员只能无奈地说“诚失之”,女子甲的确无罪。

张家山汉简是西汉初期的文书,但“杜滹女子和奸案”通说是发生在秦代的案件,估计这一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奏谳书》就将之录了下来,用于指导官员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

回到开篇问题,赵姬私通嫪毐,从上述案件处理来看,赵姬欺骗了过世的丈夫,也没有被抓奸在床,显然应判无罪。当然,秦始皇不杀赵姬,法律问题肯定不是主因,但未必不是辅因。毕竟,通过“杜滹女子和奸案”、云梦睡虎地秦简等来看,秦代上下官员法律意识还是很强的,每一个判决往往都有其法律依据,而不是草率判决,这一点至今仍然值得学习。

参考资料:《史记》、《奏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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