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备:行政征收的非诉执行指南
一、确定管辖法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二、强制执行申请提出的期限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材料
▶ 01 强制执行申请书
①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②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 02 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03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此处的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在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已催告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政府收到并听取了被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此时的意见大部分为被申请执行人的陈述、申辩。
▶ 0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城镇房屋拆迁,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 05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此处的房屋状况说明为表明申请被执行的房屋现已无人居住和生活。
▶ 06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 0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以部分地区法院发出文件为例,其中多一项稳控承诺书,模板如下:
四、立案
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
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
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由上一级法院作出裁定。
五、非诉听证的规则与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听证规则及听证程序:申请→预备→准备→调查→评议
▶ 01 申请阶段
前文已有详细介绍,此处不赘述。
▶ 02 预备阶段
听证预备是指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听证做的前期准备。
① 组成合议庭,并告知行政机关和被申请执行的当事人。
② 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③ 合议庭阅卷,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
▶ 03 准备阶段
①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会的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② 审判长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辩论等权利。
▶ 04 调查阶段的调查顺序
① 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陈述,被执行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表意见,陈述没有履行义务的理由。
② 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③ 申请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举证文件有:(1)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及送达手续(2)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材料(3)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亦应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应当陈述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并对证据互相质证。
注:听证过程与诉讼过程十分相似,所以在听证环节,律师要形成书面证据目录和答辩意见上交法庭。
④ 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 调查结束,听证参加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辨论。辩论结束后,由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⑥ 评议裁决听证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及时评议,就是否准许执行作出裁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制定裁定文书。
终上所述,非诉执行一直都是律师们在做行政诉讼、或者行政顾问单位委托事项中比较繁琐、复杂的内容,笔者只是着重针对国有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决定的非诉执行进行阐述。
如果是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的决定,非诉执行时可能在申请材料和听证程序上都各有不同。
作者简介
雪糕:为祖国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的法律打工人。
参考法律条文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