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年底会计亲自去“找票”风险你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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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工作中涉及大量的商业贿赂,不支付无法正常开展销售工作,支付后又该如何列支?一直以来,都由业务人员找各种各样的费用发票冲抵,年底了,一些专业的会计也是赤膊上阵加入“找票”大军,这种掩耳盗铃的方法并不能解决间题,只是掩盖和发酵问题,大量虚假的费用将导致和谐公司费用结构失衡,根本经不起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罚款金额高达5万~50万元,这对所有找票”解决税务问题的行为,极大地增加了违法成本。
不仅业务人员本人可能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会计也明显代表企业串通甚至唆使业务人员,也可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公司与找票的业务员,都可能处于虚开发票打击的范围之中。更何况些没有风险意识的会计还大胆到亲自去“找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业务员所提供的发票本身不是虚开的,即开票时有真实的业务,但用此发票进行虚假报销,此行为并不构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虚开发票”的定义。比如,业务员自己真实消费了1000元汽油并获得了1000元油费,虚报此油费不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但属于企业虚列费用行为。
把握虚开发票时,要重点把握“开具”二字,即发票在“开具时”与实际业务不符,而不是“报销时”。因为虚开的处罚过重,企业或个人受到处罚时不得不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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