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会计人员听我这么分析后大吃一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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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不是房地产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搞“合作建房”,即是公司出土地,乙公司出资金并负责建房,建成后双方分享利益,在此过程中产生哪些税务风险?

实际的经营业务是复杂的,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不规范、不确定性还很大。这要求会计人员在判断企业收入时,要结合会计、税务的规范,把握住业务的实质,否则就有可能没有确认应该确认的收入。

合作建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的纳税风险,因为合作建房该如何纳税是一件认定起来比较复杂的事。

税法不会对每一个业务都规定如何纳税,特殊的、尤其是非常规业务的纳税,就成为最容易导致失误的地方。

就你公司出土地合作建房,土地是否纳税?取决于土地使用权是否产生了转移。增值税视同销售时曾总结: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视同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判断所有权转移与否,成为了是否纳税的关键。

比如,如果房地产项目由你公司出面立项,相当于是你公司自己的房地产项目,则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没有转移,不存在任何纳税的风险;如果项目是由房产公司出面立项,相当于是房产公司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就有可能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当然,具体的纳税风险取决于具体的合作建房协议。未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显然更会关注合作建房的细节,重点包括立项、成本的归集、未来是分配房屋还是分配利润、房产公司获得所得是否风险共担等。这些都会对稽查风险产生影响。

如果合作建房由乙公司立项,房屋建成后,双方各分50%的房屋自用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你公司相当于以土地换回了一部分房屋,所以是一个销售土地和购买房屋两个业务的组合。你公司分得的房屋所对应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变化,但乙公司获得了所分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这一部分土地(本例是50%的土地)实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所以,应对你公司计征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公司对本合作建房业务的涉税处理与此不同,则稽查会认为你公司少计收入甚至是故意隐瞒收入,双方必将会就具体的业务、税收政策开展争议。

实务之中特殊业务很多,有些少计收入的问题,当稽查提出来后,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大吃一惊,其原因在于,会计没有按税务会计的思维来判断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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