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太难了!2年变5年,拿免罚金牌更难了

职业原因,我见过很多医护人员,但A医生和我见面时的惶恐不安,是我印象最深刻的。
2020年6月的某一天,A医生匆忙来访,因为他可能会被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卫健委的工作人员、医院的领导电话和他沟通,说如果不能和患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要对他进行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
2014年3月,患者B因胸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及心功能三级。两天后的上午,医院对患者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后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术后患者发生意识不清、烦躁不安伴呕吐,于术后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1月,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1. 某医院在对患者B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告知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术者未取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技术未达到开展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可能手术操作不当致血管损伤出血;发现血性心包填塞后,未进一步明确出血部位,进行有效止血等诊查、治疗,亦未提出针对性病因的治疗方案等,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存在过错;2.评定某医院在对患者B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B的死亡参与因素,建议参与度为 100%。
2018年12月,一审判决医院承担100%赔偿责任。
2019年5月,二审判决医院承担100%赔偿责任,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了调整。
2019年6月,家属通过卫健委和医院领导和A医生沟通,要求A医生在判决之外再赔偿100万,否则要求追究A医生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此时,A医生通过朋友找到了我。了解事情经过后,我告诉A医生他有“免罚金牌”,但也坦言,不了解患者家属之前有没有投诉过以及具体的投诉、处理情况,这“免罚金牌”是否有用,暂不得而知。
A医生和我面谈后,他的焦灼情绪并没有缓解,他说再和家属谈谈,如果家属同意50万的话,给了就算了。
后续的情况,我很长时间都没跟进。
2019年10月,患者家属向市卫健委提交《申请xx健康委依法追究x医院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对A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5月,A医生再次联系我,说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卫健委要对他处以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和他再次进行详细沟通,但遗憾的是,因种种原因,这个案件他没有委托我帮他处理。
2020年11月,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A医生人处以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随后,A医生委托其他律师申请了行政复议。
2021年2月,省卫健委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市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撤销了市卫健委的行政处罚决定。
至此,A医生凭着“免罚金牌”,逃过一劫。
知医说法:
一、什么是“免罚金牌”?
《行政处罚法(2017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即医护人员的免罚金牌指的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二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会再被给予行政处罚。
二、“发现”的时间如何认定?
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时间有两种认定方法:
1.有关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调查时间即为发现时间;
2.如有群众举报且最终被有关机关认定属实的,举报时间为发现时间。
两者均需在“违法行为二年内”。
三、为什么说“两年变五年”?
《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进行了修订,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而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故法定追诉时效由二年延长至五年。
四、医护人员如何避免被行政处罚?
没有更好的办法,知法才能守法,只有下面两个建议:
1.学法:及时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2.守法: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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