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法院保护24%以下的年利率,不干涉24%到36%的年利率,不保护36%年利率。2020年8月19日前按上述标准,2020年8月20日后按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执行(年息15.4%左右)。
4、手中只有借条不一定能胜诉,对方会以未收到该款项或已还清该款项抗辩;手中只有转账记录也不一定能胜诉,对方会以该款项为偿还之前的借款抗辩。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5、所谓“民间借贷”,要求是“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6、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可能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关系违法,不予保护。
7、借款合同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联系方式、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还可约定出借人主张该权利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条记得及时更换,不要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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