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销售佣金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合规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模式的设计过程中,通常会选择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销售服务,促成客户与地产公司签约,签约后房地产公司按照销售额给第三方的销售人员发放佣金。关于此类销售提成的发放方式,实务中常见的有两种:

1.房地产公司直接将佣金转账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

2.房地产公司将佣金转账至第三方销售公司的账户,由第三方销售公司将佣金发放给销售人员。

那么不同情况下,销售佣金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进行合规财税处理?本文将一次性为您解析。

我们来看一下国家层面的税法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文件描述,我们来总结一下特殊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方式:

1.房地产公司直接将佣金转账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的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地产公司作为实际的支付方,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并按月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房地产公司将佣金转账至第三方销售公司的账户,销售公司为地产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同时第三方销售公司将佣金发放给销售人员,个人取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销售公司作为实际的支付方,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并按月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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