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复起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是怎么认定的
重复起诉,即就同一件事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的,将裁定驳回起诉。对于重复起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认定有一些区别,区别如下:
先看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再看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重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为:有一个诉讼(前诉)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正在处理,或已经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进行实质处理,没有提起另一个诉讼(后诉)之必要性。换言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或可能在前诉中得以实质处理,参照或等待前诉的处理结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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